原告廣西南寧亞誠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誠公司)與被告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通公司)技術咨詢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根據被告源通公司的申請,依法追加蔣小林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亞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歡歡、劉忠華,被告源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浩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蔣小林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西南寧亞誠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與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蔣小林技術咨詢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103民初5309號
判決日期:2021-01-08
法院: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亞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亞誠公司與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源通廣西分公司)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2.判令源通廣西分公司、源通公司共同返還亞誠公司技術服務費65000元;3.判令蔣小林對源通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亞誠公司因源通廣西分公司已被注銷,將訴訟請求第2項變更為判令源通公司返還亞誠公司技術服務費65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7日,亞誠公司與源通廣西分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議》,約定亞誠公司委托源通廣西分公司就廣西忠寧制藥有限公司(扶綏)中成藥生產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現狀環境監測、評審及費用,還約定了項目技術服務費為130000元,亞誠公司在簽訂合同3日內支付給源通廣西分公司技術服務費65000元,提交評審報告前付給源通廣西分公司技術服務費39000元,項目完成并提交報批時付清余款,自亞誠公司提供完各種原始資料之日起計算,共計50個工作日完成報告。合同簽訂后,亞誠公司依約向源通廣西分公司支付了65000元,并提供了原始資料。但源通廣西分公司并未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告,經亞誠公司多次催促并要求退款,源通廣西分公司一直逃避。亞誠公司認為,源通廣西分公司為源通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應承擔共同償還服務費的義務。另,源通廣西分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注銷,由于源通廣西分公司的主體資格消滅所以無法再追究其責任,蔣小林作為該公司的負責人,個人行為與公司行為混同,應對償還亞誠公司服務費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源通公司辯稱,亞誠公司的訴請沒有證據證實,其不能證明用于起訴的合作協議是真實的,因合作協議上簽字的時間、筆跡及分公司的印章都存在疑問,而蔣小林又未出庭參加訴訟,因此,不能核實協議是否真實;亞誠公司未向源通公司支付任何款項,其向蔣小林個人賬戶支付的65000元,與本案無關聯性,源通公司懷疑蔣小林以分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惡意與亞誠公司簽訂協議詐騙款項;退一步說,如協議是真實的,也因協議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而無效;綜上,源通公司不應承擔返還款項的責任,本案應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被告蔣小林未作書面答辯,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蔣小林經本院合法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亞誠公司及源通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轉賬記錄》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亞誠公司提交的《項目合作協議》,蓋有蔣小林印章及源通廣西分公司的公章,與本案爭議事實有關,本院予以采納,提交的工作計劃、網絡郵件,均為打印件,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無法核實聊天對方的身份,上述證據均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源通公司提交環境保護廳的函及環境保護局的通報,與本案爭議事實無關聯性,提交的《承諾書》、《退款承諾函》、合同尾頁,均為復印件,無證據佐證其真實性,上述證據本院不予采納,提交的源通公司廣西分公司的印鑒圖章,為原件,且與本案爭議事實有關,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6月27日,亞誠公司(甲方)與源通廣西分公司(乙方)簽訂《項目合作協議》,約定:乙方為甲方就廣西忠寧制藥有限公司(扶綏)中成藥生產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現狀環境監測、評審及費用;甲方提前做好項目企業的溝通,保障乙方開展技術服務,協助乙方收集項目相關資料,按計劃完成編寫報告;乙方按甲方項目時間和進度要求完成技術服務工作,自甲方提供完成各種原始資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完成報告;項目技術服務費為130000元,甲方在合同簽訂生效后3日內支付乙方技術服務費65000元,提交評審報告前付給乙方39000元,項目完成并提交報批時付清項目余款;如項目已開展實質工作,由于乙方原因,如中途違約終止合同的履行,甲方付給乙方的經費乙方應全額返還。在合同落款處,甲方蓋有亞誠公司公章,乙方蓋有“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印章,印章編號為45xx96,代表處蓋有“蔣小林”印鑒。
2018年6月28日,亞誠公司通過銀行向蔣小林賬戶轉賬65000元,在轉款摘要中備注“環評預付”。因源通廣西分公司未按約定將評審報告交付給亞誠公司,亞誠公司遂訴至本院,提出如前訴請。
另查明,源通廣西分公司系源通公司的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4日,經營范圍為憑總公司資質聯系業務;建設項目環境評價技術服務等,原負責人為蔣小林,2019年1月9日,負責人變更為毛燕,2019年3月23日,源通廣西分公司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注銷。亞誠公司向法院起訴時,原將源通廣西分公司列為被告,但因源通廣西分公司訴訟主體資格已喪失,故本院不再將其列為本案被告。源通廣西分公司在源通公司備案公章編號及其向光大銀行銷戶/解約申請書中所蓋的公章編號均為45xx85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廣西南寧亞誠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與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
二、被告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廣西南寧亞誠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環評服務費65000元;
三、駁回原告廣西南寧亞誠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蔣小林的訴訟請求。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判決書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1425元,由被告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銀轉賬先選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預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劉明明
人民陪審員陳彤
人民陪審員吳露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鄭思渝
判決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