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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邊上源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延邊至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邊龍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非訴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2401財保10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22
法院: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據申請人延邊上源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吉2401財保101號民事裁定,裁定凍結被申請人延邊至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250492元,實際凍結72279.42元,尚未凍結3178212.58元。于2021年4月19日,申請人延邊上源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請求解除對被申請人延邊至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250492元的凍結,并申請對被申請人延邊至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凍結(凍結價值為1750492元)對被申請人樸青山在和龍市龍飛加油站及和龍市南坪加油站的全部股份(保全價值為150萬元)予以保全
判決結果
一、解除對被申請人延邊至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為22001687038059599999)的存款3250492萬元的凍結;
二、凍結被申請人延邊至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為22001687038059599999)的存款1750492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三、查封被申請人樸青山在和龍市龍飛加油站的全部股份;
四、查封被申請人樸青山在和龍市南坪加油站的全部股份。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李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劉逍遙
判決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