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閆順玖因與被上訴人單方合及原審被告延邊至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至誠公司)之間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和龍市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閆順玖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文軍,被上訴人單方合及其委托代理人喬希波,原審被告至誠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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