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瀏陽宜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瀏陽宜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0181民初898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瀏陽宜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簽署的《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合同》(合同編號YHDC+SSMC+B+096+1);2、判令被告退還原告工程款794063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7101146.66元(按照每日萬分之三標準自2015年2月12日起暫計算至2020年7月15日,自2020年7月16日起以1215.1762萬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未辦理正式用電手續而給原告造成的業主臨時用電差價損失967307元(暫計算從2016年7月起至2020年7月10日期間的電費差價損失);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當移送至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其理由為:被告住所地在湘潭市雨湖區,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彭利國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