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潭水利)因與被申請人湖南星澤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澤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終115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湖南星澤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民申2492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湘潭水利申請再審稱,二審認定事實不清、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并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新證據證實瑞湘分公司與星澤電力簽訂的合同不能更改施工建筑總面積原因所在,亦證實了(2015)民初字第0651號民事調解書認定“沈劍已投入工程項目的所有材料歸瑞湘分公司所有”,沈劍所做工作量的工程款星澤電力應當返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建立
審判員舒志宏
審判員劉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金珊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