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黎三原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與黎三原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0606民初7652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湘潭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賠償原告的損失115260.93元(詳見計算清單)及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實際清償本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黎三原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由于被告住所地在廣西興業縣,故本案應移送廣西興業縣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黎三原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黎三原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邢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黎曉彤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