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檢察院以象檢刑訴[2018]5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志利、朱曉恩、任日、俞皓天犯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鮑燕舞、被告人倪志利及其辯護人周奇嵩、被告人朱曉恩、任日、俞皓天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倪志利、朱曉恩、任日等串通投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225刑初550號
判決日期:2018-09-14
法院:象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月,象山縣鶴浦鎮5000噸級散貨碼頭工程面向社會公開招標,工程造價約人民幣6400萬元,投標保證金為人民幣80萬元。被告人倪志利欲承接該工程與被告人朱曉恩、任日商定,由被告人朱曉恩、任日聯系參與投標的單位,以便相關單位中標后將工程交由被告人倪志利承接,被告人倪志利支付相應費用及好處費。被告人朱曉恩、任日遂將上述情況告知李某4(另案處理)并要求李某4幫助聯系參與投標單位,李某4表示同意。被告人倪志利為了串聯投標單位參與投標從而承接上述工程而向被告人朱曉恩支付人民幣300余萬元,被告人朱曉恩將其中人民幣260萬元交給李某4用于串聯投標單位。
2018年2月,李某4先后串聯了臺州椒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興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航奔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參與投標象山縣鶴浦鎮5000噸級散貨碼頭工程,上述單位均承諾中標后將該工程交給被告人倪志利承接,并按照李某4確定的投標價格參與投標。后李某4得知被告人俞皓天以江蘇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永嘉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參與該工程投標,遂讓被告人任日與被告人俞皓天進行協商。被告人任日即與被告人俞皓天商定,江蘇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永嘉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后將該工程交給被告人倪志利承接,被告人倪志利支付管理費及好處費人民幣6萬元,若上述公司未中標就支付給被告人俞皓天好處費人民幣40萬元。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朱曉恩向被告人俞皓天支付人民幣40萬元。
2018年3月8日,臺州椒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參與該工程投標,臺州椒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興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航奔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江蘇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永嘉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均按照約定,按照李某4確定的投標價格或下浮比例制作標書參與投標。2018年3月9日,江蘇新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以中標造價人民幣5799.9997萬元成為象山縣鶴浦鎮5000噸級散貨碼頭工程的中標單位。后被告人俞皓天向被告人任日退還人民幣25萬元,被告人任日將該款項用于個人開支。
被告人倪志利、朱曉恩、任日、俞皓天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任日、俞皓天分別向象山縣公安局退繳了人民幣25萬元、人民幣1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倪志利、朱曉恩、任日、俞皓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同案犯李恒頌的供述、證人徐某、江某、殷某、李某1、付某、李某2、陳某、許某、梅某、王某、李某3、林某、孫某1、金某、賴某1、曾某、賴某2、孫某2的證言、浙江省行政(司法)執法暫扣款票據、賓館住宿登記表、入住記錄、銀行交易明細、招標文件、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招標公示、中標公示、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過、戶口簿復印件、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倪志利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朱曉恩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任日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俞皓天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任日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00元、被告人俞皓天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由原扣押機關象山縣公安局直接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員黃振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包爾攀
判決日期
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