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澤梁與被告懷化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市建筑研究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市建筑研究院就本案提起反訴,本院將本訴與反訴合并于2019年7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謝澤梁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新,被告(反訴原告)市建筑研究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潤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澤梁與被告懷化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1202民初2650號
判決日期:2019-07-30
法院: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謝澤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473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13946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27日,市建筑研究院六分院與謝澤梁簽訂《懷鐵一小校門外、運動場檔墻及圍墻真石漆分部工程經濟責任承包合同》。合同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第一條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懷鐵一小校門外、運動場擋墻及圍墻真石漆部分工程,第四條付款方式約定:“基面施工完畢,底漆、主漆(真石漆)全部到貨并經甲方(被告)驗收合格后,支付本工程預計價款20%。工程量完成70%時,甲方支付預計價款的50%。在整個工程竣工經校方、監理、甲方驗收合格后,甲、乙方進行工程結算,甲方申請支付工程款項到位后,付至工程預計價款的80%。余款20%在2017年12月31日付清。質保期為一年。”原告依合同約定并按被告駐施工現場工程師的監督指示意見完成了所有承包工程,工程驗收后已交付被告,并與被告于2018年2月8日進行結算,雙方確認實際工程量為1452.75平方米,單價為48元/平方米,合計總價為69732元。原告現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且施工工程一年質保期已屆滿,但被告拖欠14732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已構成違約。因被告的六分院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支付原告的訴訟請求。
市建筑研究院針對謝澤梁的本訴答辯稱:第一、市建筑研究院已經向謝澤梁支付6萬元,而不是謝澤梁訴稱的5.5萬元;第二、付款期限尚未屆滿,雙方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經雙方結算,及業主將工程款支付到位后,向謝澤梁支付工程款80%,但目前業主只付了37%;第三、謝澤梁所稱的工作只是真石漆部分,約定的價格也只是真石漆部分,謝澤梁只做了900平方米的真石漆,謝澤梁已獲得的款項遠高于應當得到的工程款;第四、市建筑研究院沒有違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市建筑研究院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違約金28678元;2.判令反訴被告在3天內對懷鐵一小校門外、運動場擋墻及圍墻真石漆分部工程進行維修;3.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返還多收取的款項16800元;4.判令反訴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反訴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應當向反訴原告支付違約金。《懷鐵一小校門外、運動場檔墻及圍墻真石漆分部工程經濟責任承包合同》第二條第一款約定本工程工期為25天,開工日期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竣工。乙方若不能按時開工及按時竣工交付使用,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500元違約金,違約金甲方有權從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回。謝澤梁承包的真石漆工程于2018年2月8日才交付,故,反訴被告應當向反訴原告支付違約金70500元。合同第八條約定,中途廢止合同或違約,違約方賠償對方合同總價的20%違約金及違約造成的損失。二、反訴被告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否則應當向反訴原告支付違約金。合同第五條第三款約定,外墻真石漆顏色5年內不褪色、不脫落、不開裂,如此期間發生以上現象,乙方免費修補,發生的所有費用及給甲方帶來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三、反訴被告應當向反訴原告退還多收取的款項。反訴被告施工的真石漆面積只有900平方米,按照48元/平方米計算,反訴被告應當向反訴原告退還16800元。綜上,請求支持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針對市建筑研究院的反訴,謝澤梁答辯稱:反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全部駁回,具體理由為:第一、謝澤梁從市建筑研究院處承包的工程實際完成時間是2017年9月18日,該時間在合同約定竣工時間之前,謝澤梁沒有違約行為,不需要向反訴原告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合同明確約定工程質保期為一年,從謝澤梁交付工程一年內至其起訴時,反訴原告從未提及該工程有任何質量問題;第三、案涉工程的結算是謝澤梁與市建筑研究院共同簽字認可,在結算單上代表反訴原告簽字的賴自力是承包合同上簽字同一人,此外還有反訴原告另一工作人員舒凌簽名,且雙方結算后謝澤梁還開具結算發票給市建筑研究院,謝澤梁不存在多收費用的問題。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謝澤梁提交的《懷鐵一小校門外、運動場檔墻及圍墻真石漆分部工程經濟責任承包合同》一份,市建筑研究院對其三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提出了異議,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2.對謝澤梁提交的《懷鐵一小足球場周圍擋墻真石漆工程量》材料一份,市建筑研究院對其三性均有異議,認為市建筑研究院未授權賴自力與謝澤梁進行結算,但認可在該結算書中簽字的“舒凌”系市建筑研究院六分院負責監管工程的工作人員,該證據符合三性原則,結合謝澤梁提交的承包合同、發票及市建筑研究院提交的領據,可以證實雙方已辦理結算并依結算內容履行的事實,故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3.對謝澤梁提交的湖南增值稅普通發票NO.01255195一份、稅收完稅證明二份,市建筑研究院對該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對其關聯性提出了異議,該證據真實、合法有效,市建筑研究院亦認可收到謝澤梁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能證實本案相關事實,本院予以采信;4.對市建筑研究院提交的照片5張,謝澤梁對其三性均提出了異議,認為拍攝時間、地點及拍攝人不清楚,謝澤梁起訴前從未聽市建筑研究院講過有質量問題,經庭審核實,該證據所拍內容系謝澤梁施工真石漆部分工程,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5.對市建筑研究院提交的懷化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工程設計聯系單,謝澤梁對其三性沒有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提出了異議,認為謝澤梁是根據設計單完成的工程量,雙方需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該證據來源合法,可以證實本案相關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8月27日,發包方(甲方)懷化市工程建設公司鐵一小項目部與承包方(乙方)謝澤梁簽訂《懷鐵一小校門外、運動場檔墻及圍墻真石漆分部工程經濟責任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雙方協商一致,就懷化市鐵路第一小學校門外、運動場擋墻及圍墻真石漆工程承包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工程名稱為懷化市鐵路第一小學校門外、運動場擋墻及圍墻真石漆工程,工程地點為懷化市鐵路第一小學,承包內容為真石漆,手工噴繪處要求表面平整、光滑,無裂紋,顏色均勻一致,具體位置及尺寸按甲方要求,承包方式為乙方實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腳手架搭設及拆除,包質量、包自負盈虧的大包干方式;工程工期為25天,自2017年8月27日至2017年9月20日,乙方若不能按時開工或竣工,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500元違約金,違約金甲方有權從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回;合同價款為一次性含稅固定綜合包干單價48元/平方米,工程完工后根據甲乙雙方共同現場測量的實際噴涂面積進行結算;付款方式為基面施工完畢,底漆、主漆(真石漆)全部到貨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支付本工程預計價款的20%,工程量完成70%,甲方支付預計價款的50%,在整個工程竣工經校方、監理、甲方驗收合格后,甲、乙方進行工程結算,甲方申請支付工程款到位后,付至工程預計價款的80%,余款20%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質保期為一年,在質保期內,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全部由乙方進行維修返工,并承擔一切維修返工費用。合同第八條約定,如中途廢止合同或違約,違約方賠償對方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及違約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合同中還約定了其他權利與義務。市建筑研究院六分院在合同尾部及頭部甲方處加蓋印章,賴自力在甲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名。2017年9月15日,市建筑研究院六分院向謝澤梁支付2萬元,在謝澤梁簽名的領據中記載領款用途說明“懷鐵一小校門外、運動場及圍墻真石漆工程:預領款。”2017年9月30日,市建筑研究院六分院向謝澤梁支付3.5萬元,在謝澤梁簽名的領據中記載領款用途說明為“鐵一小外墻真石漆工程款按合同支付至80%。”,該領據右上方記載“上次已預付20000元,含本次共計已支付55000元。”賴自力在該領據中部門負責人意見處簽名并注明“同意支付35000元”。2018年2月6日,謝澤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稅收完稅證明,市建筑研究院當庭認可收到了謝澤梁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原告提供的于2018年2月8日制作的《懷鐵一小足球場周圍擋墻真石漆工程量》載明:“經與謝總現場測量計算懷鐵一小足球場周圍擋墻真石漆現場實際工程量為1452.75m2,單價48元/m2,合計總價為:69732元。”賴自力在該工程量結算單右下方備注“同意按陸萬玖仟柒佰叁拾結算(69730)”,舒凌在該工程量結算單左下方備注“情況屬實”,同時謝澤梁在該結算單下方簽名確認。2018年2月15日,市建筑研究院六分院負責人李熠玫向謝澤梁轉賬支付鐵一小墻漆款5000元。因謝澤梁多次向市建筑研究院要求給付剩余工程款未果,遂引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市建筑研究院庭審稱賴自力系懷化市工程建設公司項目經理,懷化市工程建設公司系市建筑研究院的二級機構,案涉工程系中標工程,謝澤梁所做工程只是一部分
判決結果
一、懷化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謝澤梁支付剩余工程款9732元;
二、駁回謝澤梁的其他本訴請求;
三、駁回懷化市建筑設計研究院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517元,減半收取為258.5元,反訴案件受理費468元(已減半收取),共計726.5元,由謝澤梁負擔233.5元,由懷化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負擔4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軍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楊梅云
判決日期
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