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中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劉鋒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0106民初7028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確認:“被告劉鋒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蘇中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60元減半收取2180元,保全費1570元,合計3750元,由被告劉鋒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生效后,因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申請程序,本院已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執行
申請執行人江蘇中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劉鋒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106執4981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依法進行了財產調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上述執行情況,本院已告知申請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并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名單,申請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執行標的207750元,均未執行到位。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齊曉東
審判員賈亞東
審判員張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執行員徐海軍
書記員朱璟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