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浩易淇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易淇公司)與被告江蘇中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茂公司)、韓曉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浩易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光華、鄒學鵬,被告中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勝和張永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曉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京浩易淇物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中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韓曉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06民初56號
判決日期:2020-06-24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浩易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2307595.85元;2、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自2017年9月27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580.413噸乘以3元/噸/天計算);3、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5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6日,被告中茂公司與案外人南京棲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揚工業設備配套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揚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承包了南京棲霞智慧產業園項目A1、A2、A3、B1棟廠房(產品展示中心)的土建及水電安裝、樁基、土石方、消防等工程。施工期間,被告向原告采購鋼材用于項目建設,后經雙方對賬,確認兩被告尚欠原告貨款2307595.85元、違約金6896530.65元。在確認函中,雙方既約定了延期付款的違約金,也約定了律師費用由被告方承擔。原告作為合同守約方,已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但被告拒不按照約定支付貨款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權益。為保護原告的正當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
被告中茂公司辯稱,第一、被告與原告沒有任何買賣關系,對原告主張的支付鋼材款一事概不知情,應駁回原告的起訴請求。依據買賣合同的相對原則,合同的當事人為爭訟的訴訟主體,而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被告沒有與原告簽訂過買賣合同,也沒有委托過他人與原告簽訂過任何合同,也沒有以債的加入的形式承諾清償該債務,被告從來就不認識原告,沒有過任何接觸。故原告將被告列入買賣合同案件的被告顯屬不當。第二、原告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給付貨款請求沒有事實依據。2017年11月6日,被告與東揚公司簽訂協議,承包南京棲霞智慧產業園項目A1、A2、A3、B1棟廠房的土建工程?,F原告提供的證據證實,買賣合同交貨發生的時間為2017年的9月至2017年的10月,而此時原告尚未與建設方簽訂施工合同,還沒有進入場地施工,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第三、原告訴訟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1、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按合同支付第一批工程款時,被告為了弄清該工程對外拖欠的債務,特意與韓曉玲確認過尚未結清工程款的單位、個人以及數額,在韓曉玲提交的應付款匯總表清單里根本就沒有原告(該表格是2018年9月29日在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303會議室簽署的,管委會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在場見證)。2、韓曉玲本人多次向被告承諾所有鋼材款均已付清,也向被告簽署過承諾該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她本人和其他公司采購,材料款均由她本人負責支付(有2018年7月31日承諾書為證)。3、原告提供的確認函時間為2018年10月18日)在韓曉玲簽署應付款匯總表和承諾書的時間之后。4、現原告僅提供送貨單為證據,簽收人無授權、無委托,不能證明原告的鋼材被用到該項目上。項目地點又在南京有名的物流基地內,即使有鋼材發到項目所在地也不排除貨物二次中轉到外地。5、如此大額的買賣關系,原告不會不簽訂相關合同,且送貨單上竟然沒有單價,如何確定貨物種類和貨款總價?綜上,被告有理由認為這是原告與韓曉玲相互串通,妄圖通過訴訟惡意套取工程款。因此原告將中茂公司列為買賣合同的被告,要求承擔給付貨款的義務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望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對被告的起訴請求。
被告韓曉玲未到庭參加訴訟,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21日,珠海中科華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科華睿江蘇分公司)作為甲方,浩易淇公司作為乙方,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約定:一、本合同暫定總價:(此處空白),供貨數量:約(此處空白)噸,最終以實際供貨數量和本合同約定的單價進行結算。產品廠家:符合國家標準。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1、乙方供應鋼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即質量滿足規范要求:線材應符合GB/701-2008;螺紋應符合HRB335(二級螺紋鋼)或HRB400(三級螺紋鋼)GB/1499.2-2007;圓鋼應符合GB/700-2006或GB/702-2004標準:型鋼應符合GB/T706-2008標準;板材應符合GB/T3274-2007標準;其他相關現行標準、規范。2、甲方對乙方貨物進行抽樣送檢,乙方對檢測結果均予承認。甲方必須遵循先檢查后使用的原則,如甲方未檢測先使用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甲方在鋼材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未書面提出質量異議的,視為質量合格。訂貨、發貨與交貨:1、供貨地點:乙方運送至工程現場,項目內具體地點以甲方指定為準。乙方所提供鋼材只限本合同簽訂的工程地點使用?!?、甲方指定收料員為趙星,手機135××××7135簽字樣式趙星,上述人員的簽收均已得到甲方授權,收料員作為甲方代表可以傳真或書面向乙方訂貨,收料員按實際到場數量簽收并簽字,收料單須以上收料員簽字方可有效。如遇特殊情況可由甲方公司指定其他人員代為簽收,改為其他人簽收的,甲方應書面告知乙方,否則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5、每批貨物上車費(及出庫費)由乙方承擔;運輸費由乙方承擔:現場卸車費由甲方承擔。若甲方一批次采購的鋼材噸位少于40噸,甲方須承擔500元包車運輸費。結算價格:1,乙方所供的鋼材叁佰噸為一批次:(1)經甲方收貨確認當日起7日內,甲方向乙方全額支付本批次鋼材款,則乙方所供鋼材每噸按到場當日“西本網南京價格”價格結算。(2)經甲方收貨確認當日起7日內,甲方未支付本批次鋼材款,自甲方收貨確認第8日起,甲方須按月息百分之貳向乙方支付墊資利息(計算整月數后余下的未滿一個月部分,按照實際墊資天數計算)。2、以上單價包含:稅金、包裝費、進口報關費、運雜費、運輸保險費。以上價格為含稅價格,乙方須開具增值稅發票。乙方為甲方墊資購買鋼材所產生的利息不開具增值稅發票。由乙方承擔的運費,上力費。運費,上力費按實際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3、未出價部分鋼材遵循“西本網南京價格”上的備注進行結算。付款期限、付款方式:1、每批次鋼材款須于自甲方收貨確認起7日內付清。如果每批次鋼材30日內沒有達到指定數量,甲方應按乙方提供30日內鋼材供應明細表起7日內付清。2、每月5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上個月鋼材供應明細表。若甲方未于5日內核對確認,則視為甲方認同乙方的鋼材供應明細表,甲方須按合同約定向乙方付款。3、甲方每次向乙方付款,每批次鋼材款及該批次鋼材款依合同約定所產生的利息須同時支付。違約責任及其他: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自違約之日起,甲方應承剩余材料款為基數、日計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同時乙方通過訴訟途徑追要貨款的,甲方還應承擔乙方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擔保費等其他所有費用。2.在甲方付清供方所有材料款及利息或乙方違約的情況下,甲方保留另行選擇兩家以上鋼材供應商供貨的權利。在甲方沒有付清供方所有材料款及利息或乙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乙方為本項目的唯一指定供應商,所有鋼材均由乙方供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使用其他鋼材供應商的鋼材,否則視為甲方違反合同約定,甲方須于10日內付清所有材料款及利息。甲方處加蓋有中科華睿江蘇分公司合同專用章,并有韓曉玲簽名,乙方處加蓋有浩易淇公司公章。
2017年9月4日,中科華睿江蘇分公司向東揚公司發送《申請》,載明:目前由東揚公司和中科華睿江蘇分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由于中科華睿江蘇分公司屬于軍工企業,在辦理向地方轉正的過程中,由于至今未能辦理完成,不能再承擔本工程的施工任務和不影響貴公司辦理工程手續的順利進行,把損失降到最低?,F我公司申請解除與貴公司簽訂的“南京棲霞智慧產業園A1、A2、A3、B1和B2倉庫”施工合同,望同意為感。
2017年9月5日,東揚公司作為發包人、甲方,中科華睿江蘇分公司作為承包人、乙方,簽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內容為:乙方于2017年3月28日與甲方簽訂了《棲霞智慧產業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本協議書前甲、乙雙方針對本工程簽訂的所有合同、補充協議書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統稱為“原合同”)?,F因乙方自身應具備的相關資質或文件暫時無法提供,已無法繼續承建及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根據乙方于2017年9月4日向甲方出具的《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申請》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項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一、乙方向甲方主動提出要求解除《棲霞智慧產業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二、乙方的關聯文件及對本工程所簽訂的涉及到甲方義務各項合同、還包括在執行中甲方所擔保的責任項目同時解除。三、乙方在本項目中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或與第三方簽訂的原材料供貨合同糾紛均由乙方負責自行解決,并承擔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四、乙方必須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項目驗收工作、如未達到驗收標準、必須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直到驗收合格為準?;蛴梢曳脚c新進場的施工單位協調,由新進場的施工單位承接該部分已完成工作量的驗收與保修之責任。五、解除協議簽訂后,施工單位應先行無條件退場、同時移交符合檔案要求的全部資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甲方按乙方原報價進行核算,并按核算后的總價的百分之六十進行結算(甲方付款仍按甲乙雙方原先商定的4:3:3比例付款期限執行),剩余的百分之四十部分則用于彌補甲方的損失,不再支付給乙方。六、解除協議簽訂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單位進行本項目繼續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施工現場干擾,否則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負責。七、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責任和保修責任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八、乙方已與相關班組或其他任何分包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將履行的合同)由乙方與其協商解除,甲方不承擔乙方與班組及其他任何分包施工企業之間因合同糾紛產生的一切后果。九、因本合同的解除,給甲方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含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失),甲方保留對乙方的法律追訴權利。
2017年11月6日,東揚公司作為發包人、中茂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工程名稱:南京棲霞智慧產業園項目A1、A2、A3、B1棟廠房(產品展示中心),工程地點:棲霞區,工程內容:土建及水電安裝、樁基、土石方、消防等工程;工程承包范圍: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所有工程內容,建筑面積63700平方米;計劃開工日期:2017年11月8日,計劃竣工日期:2018年4月30日,工程總日歷天數:172天;簽約合同價為叁仟伍佰萬元整。監理人為江蘇星星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星監理公司)。協議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2018年1月16日,東揚公司作為甲方,中茂公司作為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一、工程造價:原正本合同工程造價暫定價為人民幣叁仟伍佰元整,現調整為本工程造價暫定價為人民幣柒仟萬元整,此暫定價不含甲方切除項目,本工程最終結算以竣工驗收交付并經審計確定的工程決算為甲乙雙方結算依據……
2018年1月29日,中茂公司作為甲方,韓曉玲作為乙方,簽訂《工程處內部責任承包協議簽約文件合訂本》,約定:甲方承接的棲霞智慧產業園A1、A2、A3、B1棟廠房(產品展示中心)工程現已簽訂合同,該工程合同價為叁仟伍佰萬元整(3500萬元),地點位于棲霞區,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如下:承包工程項目概況詳見甲方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乙方作為項目負責人自行組織項目部,受甲方監督,本工程項目從招投標、開工、組織施工、竣工驗收、保修回訪及工程價款尾款回收的全過程由乙方負責,實行項目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擔本工程的各項稅金費用及上級各主管部門的各項規費,承擔本工程項目的經營管理責任,如因稅務部門檢查賬目發生補稅和罰款等情況的,有乙方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雙方約定本項目工程,同意按結算價款2%向甲方上繳承包利潤,甲乙雙方的結算僅以本協議為準,其他合同不得作為甲方雙方的結算依據;為此項目另外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材料采購合同等僅作為開增值稅發票使用,甲乙雙方針對此項目的結算還是以本合同為依據。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開工、交工等相關手續時,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開工前應繳納的各種保險以及農民工意外傷害險,由乙方自行承擔。工程款統一歸入甲方賬戶,乙方不得另設賬戶。乙方不得與業主惡意串通轉移工程款,損害甲方權益,如有發生,甲方有權責令乙方退回,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按應當退回金額的5%-10%給予經濟處罰。項目履約結束后,經甲乙雙方結算,扣除乙方累計應上繳項目承包利潤及有關費用外,剩余工程款作為乙方的勞動報酬;乙方自行承擔本人、項目管理人員、工人的工資、獎金、各項保險統籌及公積金等全部費用,甲方按國家規定為乙方以及項目部有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統籌以及公積金等,從甲方應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扣除。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自行承擔在承包經營過程中的盈虧風險;乙方負責工程進度款和結算款的催收,確保工程需要,工程質量保修金待發包人支付后再向乙方結算支付,如工程需要墊資款項由乙方自行解決,若因特殊原因需向甲方提供資金周轉,應提前將所需資金的數額、原因上報甲方,由甲方根據資金情況進行處理……承包協議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8年7月31日,韓曉玲向中茂公司出具《承諾證明》,載明:我本人本著誠實守信,尊重客觀事實的原則,就南京棲霞智慧產業園A1、A2、A3、B1塊廠房(產品展示中心)工程的材料采購、供應和結算相關事宜作如下承諾:一、在南京智慧產業園項目工程已完成絕大部分工程量的時候,貴公司于2017年11月份與東揚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施工合同簽訂前后直至工程全部結束用于該項目的全部材料采購均由我本人和原施工方(中科華睿江蘇分公司)負責聯系供應商提供相關材料的采購和供應,因此貴公司不對該部分的工作承擔任任何責任;二、我保證用于該項目的所有材料(混凝土材料已和原施工方簽訂采購和結算合同)的貨款支付均由我本人負責對應付款,付款總額不超過該工程對應材料的決算額,貴公司和東揚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材料相關條款的責權均由我個人承擔,我保證所有供貨商與貴公司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如發生任何債權債務糾紛,我愿意承擔糾紛產生的一切后果。注:與決算額有出入的多退少補。韓曉玲在證明下方簽字確認。
2018年10月18日的《棲霞智慧園(東揚物流項目)確認函》載明:棲霞智慧園(東揚物流項目)項目由中茂公司承建,該項目由韓曉玲具體負責。施工期間韓曉玲代表中茂公司向浩易淇公司采購鋼材用于項目建設,未支付款項如下,鋼材款2017年9月19日第二批鋼材噸位315.943T,貨款對賬金額為壹佰肆拾叁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叁角伍分(1431922.35元)。付款日期2017年9月27日。逾期支付貨款以每天每噸叁元支付違約金。2017年10月31日第三批鋼材噸位264.47T貨款對賬金額為壹佰壹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叁元伍角(1175673.5元)。付款日期2017年11月7日。逾期支付貨款以每天每噸叁元支付違約金。至對賬確定日為止,項目總欠貨款金額貳佰陸拾萬柒仟五佰玖拾伍元捌角伍分(2607595.85元)。甲方支付發貨保證金叁拾萬元整,減除發貨保證金后,應支付剩余金額貳佰叁拾萬柒仟五佰玖拾伍元捌角伍分(2307595.85元),噸位共計580.413噸,產生違約金陸拾捌萬玖仟五佰叁拾元陸角伍分(689530.65元)。逾期支付貨款以每天每噸叁元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實際天數另計,不在總欠款中,不計在貨款中,不開具貨物發票。經雙方對賬,以上為浩易淇公司供應由中茂公司承建棲霞智慧園(東揚物流項目)項目鋼材,噸位,貨款,違約金。雙方特此確認。上述貨款由中茂公司和內部承包人韓曉玲共同承擔。如發生糾紛,應在供貨方法院調解,所產生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等)由中茂公司和內部承包人韓曉玲共同承擔,支付。右下方承建方處列明為江蘇中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但未加蓋有公章,內部承包人處有韓曉玲簽名,供貨方處加蓋有浩易淇公司公章。
本院審理中,2019年3月,韓曉玲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我負責南京棲霞智慧園項目期間,經人介紹,在工地現場接待了浩易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浩然,由于工地急缺鋼材,而且鋼材的質量有7天的檢測期,我和楊浩然商量讓其先行供貨,合同后補,楊浩然答應了。后來,因為施工單位備案沒有落實,而楊浩然又問我要合同,我就到當時的單位中科華睿江蘇分公司先蓋了合同,并且告訴他,這個合同主體可能無法備案,業主正在和華睿公司談解除合同的事,所以鋼材的合同將來要重新換。結果,鋼材合同簽了沒幾天,業主東揚公司就正式和華睿公司正式解除了合同,我以為施工合同解除了,鋼材合同也就理所當然的解除了,所以就沒有再辦相應手續。后來中茂公司備案成功了,我就以中茂公司的名義繼續向供貨單位浩易淇公司要貨并對賬,浩易淇公司供應的鋼材確實也是用到了東揚項目。本人確認,中科華睿江蘇分公司和浩易淇公司之間確實沒有履行過那份鋼材銷售合同。因本人原因導致訴訟,我非常抱歉。本人自愿承擔對浩易淇公司的貨款、違約金及律師費等。
審理中,原告浩易淇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1、清單1張及送貨單5張(2017年9月)、清單1張及送貨單7張、職工工資發放表1張復印件,證明收貨人均系被告一員工,兩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鋼材。2、現場工程簽證單3份,證明2017年6月1日在原告提供鋼材之前,施工單位中茂公司已經作為施工單位進入現場施工,且韓曉玲作為中茂公司的領導簽字確認。在簽證單中有明確的表述請領導確認,韓曉玲作為負責人和領導予以確認。3、委托代理協議原件、律師費發票兩張原件、付款憑證兩張原件,證明原告為本案支付律師費15萬元,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茂公司提交了:1、委托書原件及工資表原件,如付工資的話需要韓曉玲委托被告的核對才能支付,證明提供的工資表被告是不知情的,也不是經被告授權及核對的。對工資表中的人的真實性、出勤率、工資數額的準確與否被告不知情,被告尊重韓曉玲本人意見。2、資發放匯總表原件,2018年9月29日在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303會議室簽署的,因2018年9月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批工程款,被告為了弄清韓曉玲對外拖欠的工資和材料款債務情況,請管委會農民工科的負責人和行政執法大隊的負責人進行見證下簽署了該工資材料款發放匯總表(該表中的金額在實際發放中有變化,另所涉及的債權人真實性仍需要進行調查),在該表中并沒有原告的名字出現,韓曉玲答復所有鋼材款大約700萬元均已付清,韓曉珍簽字表明再無其他施工班組和個人
判決結果
一、被告韓曉玲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南京浩易淇物資有限公司貨款2307595.85元及該款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580.413噸為基數按照3元/噸/天計算的違約金;
二、被告韓曉玲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南京浩易淇物資有限公司律師費15萬元;
三、駁回原告南京浩易淇物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97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41977元,由被告韓曉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小菲
人民陪審員董紅
人民陪審員施益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陳馨園
判決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