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中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茂建設公司)與被告劉鋒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茂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豐、被告劉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蘇中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劉鋒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06民初7028號
判決日期:2019-07-3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茂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劉鋒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息1.5%計算);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8日,被告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借款期限1年,同時立下借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故訴至法院。
被告劉鋒辯稱,借款屬實,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意見,同意于2019年7月、8月分兩次還清原告借款。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借款單、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回單予以佐證。本院組織雙方舉證、質證,結合當事人陳述及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萬元,并出具借款單,借款單載明:“借款理由:向江蘇中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暫借15萬元用于周轉,月息1.5%,期限壹年。借款數額:壹拾伍萬元整。借款人劉鋒13952027066”。同日,原告通過工商銀行賬戶(尾號0859)向被告工商銀行賬戶(尾號9275)匯款15萬元。到期后,被告未還款
判決結果
被告劉鋒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蘇中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60元減半收取2180元,保全費1570元,合計3750元,由被告劉鋒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華飛雪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利
判決日期
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