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海南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請支付令。申請人海南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9年6月14日簽署一份陵水安馬大橋及其引道工程勞務施工合同,經雙方多次協商,于2021年4月18日簽訂關于陵水安馬大橋項目路基勞務隊海南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款洽談會議紀要,明確了實際欠款:649000元工程款,申請人于2021年4月25日與被申請人輸結算明細:勞務分包商驗工計價單(第01次,末次),實際應付申請人勞務工程款668470元(含稅)。申請人并于次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被申請人。
上述事實,申請人提供《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會議紀要》、《竣工結算協議》等證據予以證明。
基于上事實,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多次協商始終無法達成付款時間約定,遲遲拿不到工程款,故申請人特向法院提起申請,請求法院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668470元
海南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督促支付令
案號:(2021)瓊9028民督2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被申請人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申請人海南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8470元。
申請費3494.90元,由被申請人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被申請人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逾期不提出書面申請異議的,本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鄭文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盈
書記員王曉霞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