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二十五局)不服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2021)湘0426執異8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與周孝云、謝綠平合伙協議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4執復4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祁東縣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周孝云與被執行人謝綠平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中,異議人中鐵二十五局對該院要求其協助執行不服,提出書面異議稱,異議人在收到祁東縣人民法院(2018)湘0426民初1729號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2018)湘0426執保9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及(2019)湘0426執1039號之二《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異議人均作出回復,說明與異議人存在合同及款項支付關系的是懷化昌鑫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鑫勞務公司),被執行人謝綠平僅是昌鑫勞務公司的簽約代表,異議人與謝綠平無合同等債權債務關系;另異議人并非案件當事人,昌鑫勞務公司在異議人處的剩余工程款也無法滿足祁東縣人民法院執行提取889035元的要求。請求撤銷(2018)湘0426民初1729號民事裁定書、(2018)湘0426執保9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2019)湘0426執1039號之二協助執行通知書。
祁東縣人民法院查明,在原告周孝云與被告謝綠平、第三人付中義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周孝云申請財產保全,并提供了擔保。該院作出(2018)湘0426民初1729號財產保全民事裁定:凍結或查封被申請人謝綠平價值190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財產。移交執行案號為(2018)湘0426執保93號。同年12月5日,執行人員對中鐵二十五局婁邵鐵路擴能改造工程項目部經理楊興進行了調查,楊興陳述謝綠平在其項目部承包路基附屬工程,總工程款是637萬元,尚有165.9萬元未付。執行人員隨即向其送達了(2018)湘0426民初1729號民事裁定書和(2018)湘0426執保9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2019年5月16日,該院就原告周孝云與被告謝綠平、第三人付中義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作出(2018)湘0426民初1729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周孝云、被告謝綠平、第三人付中義合伙承包了中鐵二十五局婁邵鐵路擴能改造工程項目部下的路基附屬工程;合伙期間,三人通過結算并協商同意原告周孝云退伙,且約定由被告謝綠平支付原告合伙結算款。據此判決:被告謝綠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周孝云合伙結算款1539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7.4%自2018年2月9日起計算至還清款日止);案件受理費18723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23723元,由被告謝綠平負擔。被告謝綠平不服提出上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湘04民終205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1月21日,祁東縣人民法院根據周孝云的申請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19)湘0426執1039號。執行中,該院又查明被執行人謝綠平是通過掛靠懷化昌鑫勞務有限公司(原名懷化鐵建勞務有限公司)從中鐵二十五局下屬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婁邵鐵路擴能改造工程項目部承包了LSZQZH-I標(婁底市婁星區百畝井)路基附屬工程,雙方于2014年12月10日簽訂《中鐵二十五局集團一公司工序勞務作業合同》及之后的系列《補充合同》。昌鑫勞務公司授權謝綠平以昌鑫勞務公司名義簽訂包括路基附屬工程合同協議、補充合同、工程結算等在授權范圍內簽署一切法律文書,以及被授權代收合同款項和處理該工程中有關事務的一切行為。執行中,被執行人謝綠平以先要支付民工欠薪等理由拖延。2020年3月18日,被執行人謝綠平出具《承諾書》,承諾工程款結算后優先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周孝云。后在執行中核實被執行人謝綠平與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婁邵鐵路擴能改造工程項目經理部于2018年8月10日簽訂《竣工結算協議》,雙方的工程款已經結算,結算中的材料款余額為889035元。該院遂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19)湘0426執1039號之二執行裁定:提取被執行人謝綠平在中鐵二十五局婁邵鐵路擴能改造工程項目部已經結算的工程款889035元至該院賬戶。1月25日,執行人員將(2019)湘0426執1039號之二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郵寄送達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異議人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后遂提出執行異議。
祁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謝綠平通過掛靠懷化昌鑫勞務有限公司從異議人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婁邵鐵路擴能改造工程項目部承包了LSZQZH-I標路基附屬工程,不僅有《中鐵二十五局集團一公司工序勞務作業合同》、《補充合同》等協議、被執行人謝綠平的自認與異議人項目部經理楊興的陳述予以證明,并且經生效裁判文書及執行查控措施予以核實確認。因此,該工程的承包人名義上是昌鑫勞務公司,實際上是掛靠人謝綠平,故中鐵二十五局(包含其下屬的異議人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謝綠平具有債權債務關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具有協助義務,且協助執行人并非必須為案件當事人。目前,被執行人謝綠平已與異議人進行了結算,故異議人作為協助執行人依法應當無條件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異議人以非案件當事人作為拒絕協助執行的異議理由,于法不符;另異議人在執行中多次提出與被執行人謝綠平無合同關系,請求撤銷執行法律文書,其主張與事實不符,于法相悖,不予采納。綜上,本案的執行行為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異議人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中鐵二十五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中鐵二十五局向本院申請復議稱,請求依法撤銷(2021)湘0426執異8號《執行裁定書》、(2019)湘0426執1039號之二《協助執行通知書》。事實與理由:1、與中鐵五局存在合同關系及款項支付關系的是懷化昌鑫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鑫勞務公司”),中鐵五局與被執行人并不存在合同關系,也不存在應收應付工程款的債權債務問題;2、被執行人謝綠平只是昌鑫勞務公司的授權代表,并非掛靠關系,祁東縣人民法院對事實認定錯誤,且以執代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3、昌鑫勞務公司在中鐵五局城建的婁邵項目部百畝井路基附屬工程中,剩余未付款項不足以滿足執行要求。
經審查查明,祁東縣人民法院(2021)湘0426執異8號執行裁定對于本案執行過程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撤銷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2021)湘0426執異8號執行裁定及(2019)湘0426執1039號之二協助執行通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羅曙梅
審判員楊丹慧
審判員高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珂嘉
書記員王杰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