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寧0106民初878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案應執行標的2884181.39元(含執行費30494元),未執行標的為2884181.39元。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因申請執行人王某與被執行人寧夏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履行完畢的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故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對本案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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