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與被告寧夏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曉萍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中衛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維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寧夏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中衛市分公司與寧夏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522民初2385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海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20年4月14日,被告的施工人員趙強在××縣段對面駕駛挖機進行施工時,將原告與移動公司共享的地下通訊光纜挖斷,造成原告在海原縣的移動網2G/3G/4G基站大面積中斷,影響范圍包括:中斷物理基站131個、2G基站51個、3G基站105個、4G基站158個,二干OTN海原至西吉方向中斷、IPRAN海原廣電至海興開發區方向中斷。后經原告維護人員積極搶修,故障于2020年4月14日19:27恢復,歷時78分鐘。根據維護公司的統計,原告的流量損失包括:中興省內干線波分:1波100G業務,寬帶:100G*1024M/G;華為省內干線波分:80波10G業務,寬帶:80*10G*1024M/G;中興IPRAN海原至海興開發區10G路段,寬帶:10G*1024M/G;阿爾卡特SDH海原至海興開發區10G路段,寬帶10G*1024M/G;中斷2GJ基站(寬帶2M)51個、3G基站(寬帶100M)105個、4G基站(寬帶1G)158個,寬帶:51*2M+105*100M+158*1024M,合計中斷業務寬帶為:100G*1024M/G+82*10G*1024M/G+51*2M+105*100M+158*1024M=1114474M;二、經濟損失:78分*1114474M*31273元/M/月*0.01=78分*1114474M*(31273元/30*24*60)/M/分*0.01=629289元。按照工信部聯電管(2014)372號文件公布的《公用電信設施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第六條規定計算,被告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為9973402.14元。綜上,被告施工人員在明知施工地下有正在使用的通信光纜的情況下,仍然駕駛挖掘機施工挖斷電信光纜,致使海原境內聯通網絡中斷,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被告應當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諸法院,請求:1.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海原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詢問筆錄2份,擬證明2020年4月14日18時,被告的施工人員在駕駛挖機施工時挖斷原告地下通訊光纜的事實;
證據二,銀川沐佐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原縣重大通信故障報告1份,擬證明被告挖斷光纜造成原告通信中斷78分鐘,造成原告寬帶流量損失1114474M的事實;
證據三,聯通公司寧夏分公司出具的關于加強政企業務價值管控的通知、政企業務價值管控溝通情況備忘錄及附件各1份,擬證明原告向通信管理部門報備的速率為100M的寬帶資費標準為31273元/M/月。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三組證據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互相印證,能夠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且被告在應訴后未出庭抗辯,故本院予以確認。
經法庭審理,結合當事人陳述與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可認以下事實:
2020年4月14日,被告寧夏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縣,被告公司雇傭的挖掘機司機趙強在挖路過程中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寧夏有限公司中衛分公司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中衛市分公司共用的通訊光纜挖斷。事故發生后,原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中衛市分公司發生通信故障歷時78分鐘,經濟損失為:100G*1024M/G+82*10G*1024M/G+51*2M+105*100M+158*1024M=1114474M;78分*1114474M*31273元/M/月*0.01=78分*1114474M*(31273元/30*24*60)/M/分*0.01=629289元
判決結果
被告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中衛市分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寧夏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馬曉萍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金瑞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