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王紹彪、趙立榮合同糾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沈長春、曹雪,被告趙立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紹彪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
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王紹彪、趙立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遼7401民初1113號
判決日期:2020-04-10
法院:遼河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448611.09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王紹彪、趙立榮掛靠在原告名下經營的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云馬汽車修配廠,為方便經營管理,被告趙立榮擔任廠長,原告與被告為掛靠經營關系。原告與被告王紹彪及云馬汽車修配廠于2013年1月8日簽訂承諾書,承諾書中約定如果出現工傷、火災等事故及經濟糾紛等意外事項,一切后果均由云馬修配廠及王紹彪本人負責,與原告無任何牽連。被告王紹彪及趙立榮在實際控制經營云馬修配廠的過程中與于學琴發生經濟糾紛,該案件已經經過終審判決,現法院追加原告作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并將原告銀行賬戶的存款凍結。基于原約定,該損失應當由二被告承擔。綜上,起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趙立榮辯稱:被告原系云馬修配廠職工,該修配廠是由王紹彪實際經營,原告與云馬修配廠的關系不清楚,趙立榮不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實:1、本案的法律關系;2、被告的責任。
原告提供的承諾書原件1份,被告(2016)遼7401執752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原件2份與存款扣劃單據2張,被告出示欠條1張等證據,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綜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下列事實: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云馬汽車修配廠類型成立日期2008年7月2日,現存續狀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負責人趙立榮,后又變更為王紹彪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3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河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智慧
人民陪審員崔偉
人民陪審員武剛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劉思陽
判決日期
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