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泰實業公司)與被告王紹彪、趙立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長春、許海艷,被告王紹彪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書儉,被告趙立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王紹彪、趙立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7401民初1348號
判決日期:2020-02-29
法院:遼河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圣泰實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448611.09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涉訴費用。
事實和理由:被告王紹彪與趙立榮于2009年承包經營原告的分支機構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云馬汽車修配廠(以下簡稱“云馬修配廠”),被告王紹彪、趙立榮為云馬修配廠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和負責人。被告王紹彪、趙立榮及云馬修配廠于2013年1月8日出具承諾書,承諾“如果出現工傷、火災等事故及經濟糾紛等意外事項,一切后果均由王紹彪、趙立榮本人負責,無需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王紹彪和趙立榮在承包經營云馬修配廠的期間與于學琴發生經濟糾紛,于學琴以掛靠經營合同糾紛將云馬修配廠訴至遼河人民法院,經過多次審理,遼河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遼74民終44號終審判決,于學琴依據該判決向遼河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因被執行人云馬修配廠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法院追加原告為案件的被執行人。遼河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遼7401執752號之二執行裁定書,將原告銀行賬戶中的存款448611.09元查封凍結,2017年7月6日將該筆款項劃扣,原告因此遭受損失。按照被告王紹彪、趙立榮出具的承諾書的約定,被告王紹彪及趙立榮承包經營云馬修配廠期間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一切后果均由被告王紹彪、趙立榮承擔,無需原告承擔任何責任。因此,被告王紹彪、趙立榮應按約定承擔責任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448611.09元。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查明事實,予以公正判決。
被告王紹彪辯稱,1.原告所訴主體錯誤,王紹彪不應成為本案被告,承諾書是云馬修配廠的承諾;2.原告被劃扣的款項執行的是原告下屬分公司云馬修配廠的債務,不能將云馬修配廠的債務轉嫁給王紹彪;3.原告的損失是修配廠經營期間與他人債權債務糾紛,而不是直接損失;4.原告應向云馬修配廠清算組主張權利,云馬修配廠作為原告的下屬單位已于2018年11月30日申請注銷登記并成立清算組,原告應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立榮辯稱,1.本案的原告就相同的訴求以相同的事實及理由提起訴訟。該案已經由遼河人民法院作出(2017)遼7401民初1113號生效判決,現原告再次起訴,應以“一事不再理”而予以駁回;2.趙立榮原系云馬修配廠的員工,趙立榮從未向原告做出承諾,原告的訴求與趙立榮無關。
根據原告陳述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總結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告是否構成重復訴訟;2.原告主張由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記檔案、2017年11月22日遼河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一庭開庭筆錄及王紹彪為趙立榮開具的欠條、(2016)遼74民終44號民事判決書、(2016)遼7401執752號之一執行裁定書、(2016)遼7401執752號之二執行裁定書、結算業務申請書對公存款扣劃單、工商檔案調取的云馬修配廠注銷信息,二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供的承諾書,被告趙立榮對承諾書上本人的簽字有異議,并提出鑒定申請,但是,由于趙立榮本人無法提供比對樣本,鑒定機構對該鑒定不予受理。因被告趙立榮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王紹彪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故對承諾書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被告趙立榮提供的(2017)遼7401民初1113號民事判決書、(2017)遼7401民初1113號中的欠條(即原告提供的王紹彪為趙立榮開具的欠條),原告和被告王紹彪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予以采信。被告趙立榮提供的僅有王紹彪一人簽字的承諾書,因該份證據為復印件,不符合證據的構成要件,且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予采信。
被告王紹彪提供的2018年11月30日遼河石油報中的注銷公告,原告和被告趙立榮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予以采信。
根據原、被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8年7月2日,原告出資注冊成立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云馬汽車修配廠,成立之初負責人為趙立榮,2009年9月21日負責人變更為王紹彪,2009年11月6日又變更為趙立榮。2013年1月8日,二被告為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云馬汽車修配廠作為集團下屬分公司我們鄭重承諾,在以后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的相關條例,……如果出現工傷、火災等事故及經濟糾紛等意外事項,一切后果均由王紹彪、趙立榮負責,無需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任何責任”。云馬修配廠于2018年3月29日吊銷,于2018年11月30日在《遼河石油報》“遼河晚訊”上刊登注銷公告,載明“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云馬汽車修配廠擬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成立以趙立榮為組長的清算組。請債權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向該清算組辦理債權事宜。”,于2018年12月29日注銷。
2016年9月28日,遼寧省遼河中級人民法院對云馬修配廠與案外人于學琴于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期間發生的維修費作出(2016)遼74民終44號民事判決,判令云馬修配廠給付于學琴維修費448611.09元。案外人于學琴依據該判決向遼河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因云馬修配廠不能清償債務,法院依法追加原告為被執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遼7401執752號之二執行裁定書,查封凍結原告銀行賬戶中的存款448611.09元,并于2017年7月6日將該筆款項劃扣至遼河人民法院。
另查,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掛靠經營關系為由向遼河人民法院起訴二被告承擔責任,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遼7401民初1113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30元,減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盤錦遼河油田圣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河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余曉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蔣婷婷
判決日期
2020-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