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清明與被告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銀興公司)、白家銀、何加成、玉溪市紅塔區李棋街道山頭社區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小組(以下簡稱山頭二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8日、6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魏清明與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白家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0402民初1559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魏清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8625.2元及工程價款利息34298元(違約金按年息4.8%,暫計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3月30日,并扣除3%質保金。),合計為:582923.2元。同時,判令三被告按照年利率4.8%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清償之日止的工程款價款利息;2.判令第四被告在應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第1項訴請金額與其他被告承擔共同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19日第三被告以第一被告的名義與原告簽署了《模板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第一被告將其總承包施工的“李棋街道山頭社區居委會二組民房統規聯建項目”中的“模板分項工程”分包給原告負責施工,合同約定:工程范圍為山頭社區二組民房模板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輔料等,合同同時對價款、結算方式及工程款支付的進行了約定(詳見《模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即按照約定開始對該分項工程進行施工,并完成了施工任務。2019年1月5日經原告與被告結算,原告所承包分項工程的總工程款為788125.2元(含部分臨工款),扣除被告在此過程中支付的239500元后,被告等尚有工程款548625.2元未向原告進行支付。2018年11月,第四被告己組織村民對原告參與施工的房屋進行認房并交付使用,但被告等至今仍拖欠申請人巨額分包工程款,被告的行為己構成違約。第二被告作為第一被告公司大股東實際未出資到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任務,且原告參與施工的房屋實際現已交付發包方使用,原告與被告等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條件已完全成就。被告違反合同約定,逾期且未足額支付應付工程款的行為,不但是對合同約定的違背,更使得原告為實施該項工程所籌措的工程墊付資金,無法按照預定的付款時間進行歸還,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資金壓力和融資成本,給原告帶來了無法挽回的損失。為此,原告曾多次與被告等協商,要求被告方支付相應工程款項,但被告方對原告這一合理要求卻百般拖延,甚至不予回復。
被告銀興公司、白家銀共同辯稱,1、銀興公司不承認結算的價款,總承包方和建設單位還沒有通過質量驗收和工程價款結算;2、和原告還沒有進行過結算,在原告的結算單上已注明核算之后多退少補,不是正式結算;3、和原告在2018年3月19日簽訂的《模板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山頭一組的單價101元/平米、山頭二組的單價96元/平米,之所以約定的單價這么高是因為包括了出檐、窗臺等零星工程的混凝土部分的模板工程,現在原告只有做了基礎和一層部分,現在單價只能按60%也就是57.6元/平米計算,而模板正常的損耗是3%,現在是7%,已經超過了的模板損耗部分的費用要由原告承擔。山頭二組層板損耗費用是8013.2元、楞木239.2米(22元/米),合計5262.4元。合同中第三條第一款約定材料在施工場內的搬運是由原告負責,但實際是銀興公司代原告完成,產生搬運費用是37000元。合同以外的裝載機是由銀興公司提供,產生的租金和駕駛員勞務費、柴油費是98820元。工程質量有問題,現在有建房戶30號周進龍、22號徐惠、周家祥模板下沉導致樓板積水,落差大概有6-7厘米,該三家建房戶要求銀興公司賠償7-8萬元,銀興公司現在已經代原告承擔了6萬元。上述費用均要求在原告主張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被告何加成辯稱,其只是在銀興公司工作過一段時間,等待涉案工地正常以后就沒有參與工地管理,簽訂合同代表的是公司,現在原告起訴的事情與其無關。
被告山頭二組辯稱,山頭二組是和銀興公司簽訂合同,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銀興公司和原告是怎么簽訂的合同,山頭二組不清楚,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訴稱的事實與本院依法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原告作為自然人無相應施工資質,被告何加成系受被告銀興公司口頭委托與原告簽訂合同。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8日原告施工至一層時由被告山頭二組分配至各建房戶,此后僅有部分建房戶施工至三層半,現案涉房屋已為相應建房戶實際掌控。證人周某接受銀興公司安排,分別于2019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山頭木工組工程量結算單(魏師)二組》,載明工程款合計749900.2元。于同年2月25日向原告出具《山頭一、二組木工組臨工結算(魏清明)》,載明工程款合計38225元。合同約定工程款除5%的質保金于一年期結束且無勞務人員到公司反應無異議后一次性無息支付完畢。銀興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召開股東會增加注冊資本從618萬元至3618萬元(白家銀增加出資2294.553萬元),于2017年12月11日召開股東會增加注冊資本從3618萬元至5118萬元(白家銀增加出資1050萬元),均無白家銀實繳出資的驗資報告或實繳憑證。案外人玉溪振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墊付100000元代白家銀支付了原告等人部分工程款。山頭二組建房戶的建房款尚未完全支付銀興公司,但尚欠金額不清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原告魏清明工程款548625.2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自2020年4月8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
二、被告白家銀在其未出資的3344.553萬元本息范圍內對被告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上述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魏清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30元,減半收取計4815元,由被告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柴進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瑞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