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李勇與被執行人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白家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168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民事判決書確認:由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白家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勇鋼材款302670.52元,并按年利率6%計算支付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案件受理費6102元,減半收取3051元,由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白家銀負擔。
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由被執行人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白家銀支付申請執行人李勇鋼材款302670.52元,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23135.64元,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847.48元,并按年利率6%計算支付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負擔案件受理費3051元(已退費),應交執行費4800元,以上合計334504.64元及逾期付款損失。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李勇、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云0402執2341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經扣劃被執行人白家銀的銀行存款,已執行2732.42元,尚未執行331772.22元及逾期付款損失(含執行費4800元、案件受理費3051元)。經查,被執行人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白家銀名下現無可供執行的存款,也無房產登記信息,被執行人白家銀名下的云F×××××寶馬牌小型汽車一輛已被另案查封,被執行人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將被執行人玉溪市銀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白家銀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詢問申請執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或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20)云0402執2341號執行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若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請求本院繼續執行的,可書面申請本院繼續執行,申請時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本院調查核實后,確實具備執行條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繼續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仇國貴
審判員曹華
審判員王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執行員潘壽勤
書記員白艷紅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