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寧夏瑞森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寧夏榮信遠貿易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7)寧0122民初629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定被執行人寧夏榮信遠貿易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寧夏瑞森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債款112462元。申請執行人寧夏瑞森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1587元,執行標的共計114049元
寧夏瑞森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寧夏榮信遠貿易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寧0122執2342號
判決日期:2019-03-28
法院:賀蘭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輪候查封被執行人寧夏榮信遠貿易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證號為賀國用2013第60148號土地。后本院經向銀行、房屋、車輛、土地、互聯網銀行、工商等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寧夏榮信遠貿易有限公司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已對被執行人寧夏榮信遠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秋生采取限制高消費令措施,并將案件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寧夏瑞森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寧夏瑞森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寧寧夏榮信遠貿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及財產線索。本案現屬于執行不能狀態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旭旻
審判員高波
審判員易學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澤朝
判決日期
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