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寧0106民初8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案應執行標的351496元(含執行費5096元),未執行標的351496元,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屋、土地、車輛登記信息、工商注冊信息、互聯網銀行、公積金信息、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等財產進行了二次查詢。經查:1被執行人寧夏東方企業(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輛車,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上述車輛尚未被我院實際控制,故無法處置。此外,被執行人寧夏晶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無銀行存款,名下無房屋、無車輛、土地登記信息、工商注冊信息,互聯網銀行無存款,無公積金信息、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其高消費,且已將上述案件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