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愛輝區鑫誠建筑工程機械租賃行(以下簡稱鑫誠租賃行)與被告龍建路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建路橋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愛輝區鑫誠建筑工程機械租賃行、龍建路橋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黑2721民初378號
判決日期:2021-09-14
法院:呼瑪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鑫誠租賃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機械租賃費284926.77元,給付利息79505.00元(計息期間為2019年9月19日至2021年7月5日),本息合計364431.77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28%計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因施工國道丹阿公路呼瑪至十八站段的需要于2019年3月10日與我方簽訂了租賃機械設備的合同協議書。約定租金為46998.90元/月,租期暫定5個月,租賃設備進場費4500.00元由龍建路橋公司負擔。后原告依約履行義務進場施,實際施工期為179個臺班工作日。共發生租賃費280426.77元,加租賃設備進場費4500.00元,共計284926.77元。龍建路橋公司給我方出具了退場確認單,但未給付欠款。經多次索要,龍建路橋公司均未給付
判決結果
駁回愛輝區鑫誠建筑工程機械租賃行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383.00元(原告已預交),退還原告愛輝區鑫誠建筑工程機械租賃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澤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賈微
判決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