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思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山西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西思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晶、被告山西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麗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西思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322民初982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山西省盂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山西思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1666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5736.53元(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計算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分段計算,實際主張至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以上金額共計2301886.53元。2、本案與訴訟有關的全部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2年左右,被告開發了盂縣燕莎鑫帝商城工程項目。原告承攬了該工程項目中的A座及C座樁基工程,雙方分別于2012年12月4日及2013年2月20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從被告處承攬盂縣燕莎鑫帝城A座樁基工程,工程范圍為柴油錘錘擊樁,樁基施工圖所包含的工程內容;原告從被告處承攬盂縣燕莎鑫帝城3#樓C座樁基工程,工程范圍為靜壓管樁,樁基施工圖所包含的工程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全部施工作業,現工程已竣工,并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2013年7月3日,原被告雙方完成結算,確定工程價分別為盂縣燕莎鑫帝城A座樁基工程結算價2072760元,盂縣燕莎鑫帝城3#樓c座樁基工程結算價1263390元,總計價款為3336150元。其后,原告多次催收款項,截止2019年2月13日被告僅支付工程款1670000元,剩余款項未予支付。
被告山西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我方認為與原告方就工程款部分并未結算清楚,施工過程中對原設計圖紙有變更,原告方的結算書只是證明工程量。經對賬差20萬,要求雙方對清賬務后,再進行付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在庭審當中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12年12月4日,發包人被告山西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甲方,承包人原告山西思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了《盂縣燕莎鑫帝城A座樁基施工合同》,工程地點盂縣金龍大街路北,工程范圍柴油錘錘擊樁,樁基施工圖所包含的工程內容。工程總量暫定8300米,工程造價暫定198萬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開竣工日期為46天。工程款支付方式:按3000米為一個結點,當完成工程量達到3000米時,兩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該階段工程量施工總價款的90%。樁基施工完畢后兩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向乙方付至管樁工程實際施工總價款的90%。剩余款項待樁基檢測且經當地質監部門驗收合格后一次全部付清。2013年2月20日,雙方簽訂了《盂縣燕莎鑫帝3#樓樁基施工合同》。工程總量暫定4690米。工程造價暫定112萬元。原告依合同完成A座、3#樓樁基工程的施工。2013年7月3日,原告山西思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了結算。其中,盂縣燕莎鑫帝城A座樁基工程款為2072760元,3#樓樁基工程款為1263390元,共計3336150元。被告山西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4日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1月26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1月28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3月4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3月15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6月9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12月11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15年2月15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18年2月8日支付工程款80000元,9月14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12月11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19年2月13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20年1月22日通過被告員工王小蘭的賬戶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共支付工程款2080000元,欠原告工程款1256150元及利息612948.06元
判決結果
被告山西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山西思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6150元并支付利息。(計算方式:自2013年7月4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間的利息為612948.06元,自2020年1月23日至付清之日,以125615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105.35元,由被告山西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遜
人民陪審員劉德君
人民陪審員梁曉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高達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