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林福生因與被上訴人海安市雅周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江蘇泰峰水利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峰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蘇0621民初744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500林福生與海安市雅周鎮人民政府、江蘇泰峰水利建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6民終500號
判決日期:2020-03-30
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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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林福生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定依法進行實體審理。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沒有依法審查兩被上訴人所簽訂合同的屬性。兩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并非行政協議,而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民事協議。上訴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一審認定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侵害權益錯誤。
被上訴人辯稱,兩被上訴人之間屬于民事合同,泰峰公司具有獨立完成施工的能力,鎮政府不承擔責任。本案屬于民事案件。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財產造成損害的,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中,原告林福生認為被告鎮政府、泰峰公司的行為導致其遭受損害并要求賠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林福生的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蘇0621民初7446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盛
審判員季建波
審判員羅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陳寧
判決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