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邯鄲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邯二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河北金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濤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終17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邯鄲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津民申639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邯二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將2016年10月20日邯二公司向金濤公司支付的涉訟汽車銷售展廳工程的工程款40萬元認定為支付2015年11月26日雙方簽訂的研發樓項目的工程款,且認為將該款計入另案研發樓項目并未損害邯二公司的合法權益,明顯錯誤。(二)原判決在認定涉訟工程款金額時,未將金濤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應擔負的稅款金額從工程結算款中扣減,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綜上,邯二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金濤公司提交意見稱,邯二公司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邯鄲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會君
審判員張勝
審判員段昊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齊晨燦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