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領與被告王慶斌、邯鄲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邯二公司)、天津峻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峻巖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領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麻紅梅,被告王慶斌,被告邯鄲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金榮,被告天津峻巖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艾紫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領與王慶斌、邯鄲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18民初116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劉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慶斌支付原告劉領工程款103500元,并以1035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付款之日的利息(至起訴之日利息暫定10000元)。2.判令被告邯二公司、峻巖公司對原告劉領的第1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承包被告位于天津靜海區開發區金海道和順帆路交口碧海城公寓××#××#樓××室防水工程。原告和被告王慶斌于2018年7月5日簽訂協議,約定承包單價每平方米75元,施工面積為2780平方米,合計工程款208500元,2014年9月23日支付工程款10萬元,2018年2月12日支付工程款5000元,合計支付105000元,欠1035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另被告王慶斌從被告邯二公司處對峻巖公司的工程進行承包,又分包給原告,故請求依法判決。
王慶斌辯稱,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王慶斌與劉領于2013年11月4日簽訂涉案防水工程協議書,并按協議約定于2014年9月23日支付給劉領工程款10萬元,2018年2月12日支付給劉領工程款5000元,合計支付105000元。原告施工的防水工程存在大面積漏雨、漏水、滲水等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2016年至2017年,王慶斌的現場工長多次電話通知劉領,但一直未見劉領安排人員維修。無奈之下,王慶斌于2018年7月4日將防水工程質量問題以書面通知和照片形式快遞給劉領,并再次電話通知。2018年7月5日王慶斌與劉領補充簽訂了雙方協議,補充了涉案工程與邯二公司無關以及維修等內容,劉領承諾盡快維修,但至今未維修。劉領施工防水工程的質量問題導致地下室長期存水,配電柜、電梯等設備被浸泡損壞,內墻膩子污染等事實,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早已超過劉領的全部工程款。按照協議約定,王慶斌早已支付工程款超過50%,但劉領未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其責任和義務,也因其行為導致了無法驗收和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經估算,涉案工程的維修費用早已超過劉領起訴的費用。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劉領的訴訟請求。
邯鄲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劉領的全部訴訟請求。第一,劉領與邯二公司從未簽訂過任何合同,邯二公司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第二,劉領曾在2018年起訴之后又撤訴,其撤訴以后與某些人簽訂了還款協議,該協議當中明確表示與邯二公司無關。第三,邯二公司從未參與過涉案工程。政府解決糾紛的時候,邯二公司安排有關領導到區政府配合調查,已經確認此工程與邯二公司沒有關系。涉案工程開始的中標單位是天津一建和河南的一個公司。邯二公司曾考察過,發現手續不全且已經有人中標,故退出。第四,以邯二公司名義所蓋的公章是偽造,有鑒定結論為證。綜上劉領的主張是否成立都與邯二公司無關,邯二公司不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
天津峻巖投資有限公司辯稱,劉領起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工程建設項目是峻巖公司開發建設,但是該項目被靜海區人民政府和靜海區規自局虛構事實、違法沒收,并在2018年4月18日違法出讓給天津市榮鑫泰自由人投資有限公司。基于上述理由,請求追加靜海區人民政府和靜海區國資局為本案被告,查清事實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5日,劉領與王慶斌簽訂《雙方協議》,確認劉領承包施工的靜海碧城公寓項目1#2#地下室防水工程合計工程款為208500元,已支付105000元,欠工程款103500元,并約定剩余工程款由實際施工人王慶斌承擔,劉領與邯二公司再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以及無任何法律關系,上述工程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另查明,峻巖公司為涉案工程發包方,涉案工程現已實際使用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慶斌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劉領支付工程款1035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其后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天津峻巖投資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工程款103500元承擔責任;
三、駁回原告劉領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5元,由被告王慶斌、天津峻巖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曉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付嫻雅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