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李學民與被告(反訴原告)邯鄲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邯二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李學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嚴清河,被告(反訴原告)邯二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樹林、張寧到庭參加訴訟
李學民與邯鄲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427民初115號
判決日期:2021-04-14
法院:磁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李學民(反訴被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勞務款47089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反訴被告)李學民與被告(反訴原告)邯二建馬頭工業園區項目部在2012年8月29日、2013年10月8日簽訂了兩份《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內容:由原告(反訴被告)分包位于馬頭工業園區杜村的邯鄲紡織有限公司高支高密高檔面料項目圖紙內土建工程。合同總價款625萬元,施工期間工程設計變更增加了合同款。自2013年2月5日至2017年1月22日止,被告(反訴原告)陸續給原告(反訴被告)工程款。現仍欠470892元未支付。為維護原告(反訴被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前請。
被告(反訴原告)邯二建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依法判令原告(反訴被告)返還被告(反訴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6883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及反訴費均由原告(反訴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8月29日、2013年10月8日,被告(反訴原告)與原告(反訴被告)分別簽訂了《河北省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反訴原告)將邯鄲紡織有限公司高支高密高檔面料圖紙內土建工程分包給被告(反訴原告)施工。被告(反訴原告)陸續支付給原告(反訴被告)工程款共計7236300元。但原告(反訴被告)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價值為5548000元,被告(反訴原告)多支付了1688300元。為此,被告(反訴原告)要求原告(反訴被告)將多支付的工程款返還,特提起訴訟,望判如前請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李學民的起訴;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邯鄲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索香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丁偉偉
判決日期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