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1828號民事判決書,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期限內支付申請執行人貨款549174.2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4658元、執行費7962元,同時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貴陽烏當源盛建材廠、貴陽二建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黔0102執1720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貴陽二建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二建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黔靈畔山項目部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561794.2元;或查封、扣押、拍(變)賣其等價值財產,以價款清償以上債務。
二、提取被執行人貴陽二建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二建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黔靈畔山項目部的收入以清償上述債務。
三、被執行人貴陽二建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貴陽二建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黔靈畔山項目部應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據實計算,亦一并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尚文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黃秈滕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