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申請人遵義市眾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貴陽二建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21)黔0303民初610號】中,申請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貴陽二建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750000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由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保險單號為)作擔保
遵義市眾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貴陽二建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303執保24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貴陽二建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保全的財產,亦不得實施其他導致查封財產權屬變更或設置任何權利負擔的行為。如需變賣被保全財產,需報本院批準,并將變賣所得價款向本院提存。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人如果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續行保全申請;如在期限屆滿前未提出續行保全申請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唐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季琴
書記員陳聰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