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天強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強公司)訴被告繁昌縣鼎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鑫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亞男、李建華、被告鼎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軍、全先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天強建設有限公司與繁昌縣鼎鑫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皖0222民初698號
判決日期:2017-12-19
法院: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天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4566798.52元,以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以4566798.52元為基數,按月利率0.36%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原告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其為被告建造的位于孫村鎮中小企業創業園的4#、5#、6#廠房,并以拍賣價款優先償付以上工程價款。事實及理由:2011年11月14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被告將位于繁昌縣孫村鎮中小企業創業園的4#、5#、6#廠房的土建、水電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發包給原告施工;2011年5月16日開工,同年9月26日竣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130天;土建、安裝工程均執行安徽省2000預算定額,不計施工流動津貼等費用,人工費調整按45元/工日計算,土建工程綜合費率按16%計算,安裝工程按人工費35%計算綜合費率(含稅),增加、減少工程量按實調整;被告按月(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該月完成工程量的5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后支付工程總價的70%(被告辦理備案決算的時間為1個月內),余額30%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全部付清;發包人違約應賠償其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交納了履約保證金50萬元。2011年5月底,原告按被告指示開工。施工過程中,因被告未能按約支付進度款,使原告不能正常進行施工,致工程建設時建時停。至2012年6月,原告才基本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散水坡、底層地坪混凝土面層尚未施工),工程陷于長期停工狀態。2016年10月初,被告要求原告恢復施工,原告提出在被告支付100萬元進度款后才能復工,被告不同意,雙方就復工協商不成。同年11月初,被告又提出原告撤場、由被告另尋施工單位對原告未完工的工程進行施工,考慮到工程竣工、廠房辦證有利被告融資,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要求,并撤離施工現場、向被告移交了施工資料。至此,雙方已實際解除了施工合同。同年底涉案工程全部完工,原告即向被告遞交結算資料、索要欠付的工程款,但被告既不與原告辦理結算也不支付尚欠工程款。涉案工程由原告施工的部分,經原告決算其造價為11133701.20元,扣除被告已付的425萬元(不含被告已經退還的履約保證金50萬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883701.20元。為此,原告特訴至人民法院。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天強公司與鼎鑫公司經簽訂合同,雙方間已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
2、收據一份,證明鼎鑫公司收到天強公司交納的工程履約保證金50萬元;
3、工程進度款撥付申請表,證明天強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已基本完成了鼎鑫公司4#、5#、6#廠房的施工任務;
4、決算書一份,證明在鼎鑫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致合同解除后,經天強公司決算:天強公司已完成的工程其造價為11133701.20元。
被告鼎鑫公司辯稱:1、原告現在向被告主張工程款本金6883701.2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決算是原告單方作出的。2、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是按照50%進行支付,其他的70%等竣工驗收后再行支付,根據被告支付的款項,即便按照原告決算的價款,被告實際支付580.5萬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工程進度款支付要求。因此在工程沒有進行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條件尚未成就。3、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工程款的利息沒有法律依據。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證明其辯稱意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借條三份,證明被告支付的部分工程款;
2、借條復印件兩份(金額分別是221萬和23萬元),證明被告支付的部分工程款;
3、往來賬項詢證函原件,證明2013.12.31原告依據安徽新中天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決算向被告征詢截止到2013.12.31,共欠原告2210000元;
4、2012.1.17工程款收條原件(23萬元),2012.1.31工程款借條原件(30萬元),證明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情況。
由于被告對原告單方制作的決算書不予認可且經本院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經征詢雙方意見,本院委托第三方機構即安徽博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評估。2017年10月12日,經本院通知,各方當事人及鑒定機構人員當場對工程實際施工情況進行勘驗以確認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在現場勘驗當天,被告鼎鑫公司委派盛昌玉到場,但直到本院判決時仍未補充提供相關授權委托手續。2017年10月31日,安徽博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征詢意見稿),在征詢意見期間,被告對征詢意見稿有異議,主要表現在工程量、取費標準及材料價格上。2017年11月16日,安徽博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核對工作,聽取了雙方的意見。2017年11月20日,安徽博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繁昌縣孫村鎮中小創業園內4#、5#、6#廠房工程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該工程的總造價為8816798.52元。2017年11月22日,被告鼎鑫公司對鑒定意見仍有意見,向本院申請鑒定人出庭。在開庭過程中,由于原告當庭認可鑒定意見中的不銹鋼欄桿不是其施工,為此安徽博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出具了《繁昌縣孫村鎮中小創業園內4#、5#、6#廠房工程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意見書)》,工程總造價變更為8651622.83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5月份,被告鼎鑫公司將孫村鎮中小企業創業園4#、5#、6#廠房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發包給天強公司建設。2011年7月26日,雙方補充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鼎鑫公司將孫村鎮中小企業創業園4#、5#、6#廠房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發包給天強公司建設,工程內容包括土建和水電,工程總造價960萬元。雙方對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約定如下:在施工過程中按月進度支付完成該月工程量的50%的工程款(每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后支付工程總價的70%的工程款,甲方(鼎鑫公司)辦理備案決算時間為一個月內,余額30%一年內全部付清(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全部付清);對結算依據約定如下:1、土木工程執行安徽省2000《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安裝工程執行安徽省2000《安裝工程預算定額》;2、人工費用調整按45元/工日計算;3、土建工程綜合費率按16%計算,安裝工程按人工費35%計算綜合費率(含稅);4、主要材料的價格按市場價計算,市場詢價由乙方(天強公司)和甲方(鼎鑫公司)徐工雙方配合辦理。除此之外,雙方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2011年5月份,天強公司已按照鼎鑫公司的指定對工程開工建設;2012年6月,工程已基本完工,仍有部分收尾工程未完成;原告認為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工程長期停工。2016年11月初,原告從工地撤場
判決結果
一、被告繁昌縣鼎鑫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安徽天強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幣3646622.83元及利息(以3646622.83元為計算基數,按月利率0.36%計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計算直至款項付清時止)
二、被告繁昌縣鼎鑫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安徽天強建設有限公司返還保證金人民幣50萬元及逾期利息(以50萬元為計算基數,按月利率0.36%計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計算直至款項付清時止);
三、原告安徽天強建設有限公司對被告繁昌縣鼎鑫實業有限公司的孫村鎮中小企業創業園4#、5#、6#廠房的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3646622.83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安徽天強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103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66036元(原告預交),由被告繁昌縣鼎鑫實業有限公司負擔42000元(受理費3700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安徽天強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4036元。鑒定費100000元(原告預交),由原告安徽天強建設有限公司負擔50000元,由被告繁昌縣鼎鑫實業有限公司負擔5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葉進財
人民陪審員程積祥
人民陪審員陳永勝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田青
判決日期
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