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耒陽市鑫鴻沙石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鴻公司)與被告蘭木興、長沙桐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桐木公司)、耒陽市鵬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信公司),第三人耒陽建興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興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鑫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文瑞成,被告桐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丹、陳康,被告鵬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時媚,被告蘭木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甘露,第三人建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必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耒陽市鑫鴻沙石開發有限公司與長沙桐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耒陽市鵬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481民初778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鑫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桐木公司與被告蘭木興共同支付原告債權轉讓款28076889元;2、判決被告鵬信公司在其應支付被告桐木和蘭木興工程款范圍內對桐木公司和蘭木興應付給原告28076889元的款項履行協助義務,直接劃扣桐木公司在鵬信世紀城項目的等額工程款給原告;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桐木公司和蘭木興承擔。事實與理由:耒陽市鵬信世紀城由鵬信公司開發建設,鵬信公司采取施工總承包的方式(即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包驗收等)將鵬信世紀城二期和三期工程項目承包給桐木公司施工承建,第三人蘭木興作為桐木公司在該工地的施工項目負責人(第一期也是蘭木興負責施工)。在施工過程中,蘭木興經手從第三人建興公司購買混凝土,其中一期工程混凝土款10448554元(該款原告雖向建興公司出具砂礫款收據,但實際上尚未付款),二期工程混凝土款15786980元,三期工程混凝土款14094158元。蘭木興代表桐木公司在與建興公司的結算清單上簽字予以確認。而建興公司為制混凝土一直以來從原告處拖沙,由于桐木公司一直拖欠建興公司的混凝土貨款,導致建興公司也一直拖欠原告的砂礫貨款。截止2018年7月14日止,桐木公司欠建興公司混凝土貨款40580000元尚未支付,建興公司欠原告多年來的砂礫款40580000元尚未支付。當天,經建興公司、桐木公司項目負責人蘭木興和原告協商一致,建興公司享有對桐木公司(蘭木興經手)的債權由原告受讓,建興公司(債權轉讓人)、原告(債權受讓人)、蘭木興簽訂《三方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并于同一天將《債務轉讓通知》書面告知了鵬信公司。2018年11月29日,在原告鑫鴻公司的要求下,鵬信公司向原告匯入12503111元,該筆款項抵扣《三方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約定的40580000元中的部分欠款后,桐木公司尚欠原告債權轉讓款28076889元。2019年3月25日,原告向鵬信公司下達書面通知,要求該公司及時向原告支付債權轉讓款,但鵬信公司以桐木公司已起訴其支付工程款為由,不愿支付債權轉讓款給原告,致使原告的貨款無法收回,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桐木公司辯稱:1、桐木公司不是《三方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的當事人,桐木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2、即便桐木公司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桐木公司或蘭木興對建興公司沒有待清償的混凝土債務,故桐木公司對鑫鴻公司也沒有待清償的債務,鑫鴻公司要求桐木公司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3、《三方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及《結算清單》所載明的混凝土欠款金額是虛假的;4、建興公司、鑫鴻公司、李鴻與蘭木興惡意串通簽訂《三方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導致桐木公司利益受損,故該協議書無效;5、建興公司的混凝土債權已經由宏宇公司、桐木公司的清償而消滅,其債權客觀上已不存在。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鵬信公司辯稱:1、對原告起訴的事實沒有異議;2、被告鵬信公司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于2018年11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12503111元。
被告蘭木興辯稱:1、原告鑫鴻公司訴稱的混凝土貨款已全部由鵬信公司轉賬付清,并在工程款中進行了抵扣,本案轉讓的債權實質上不是因買賣混凝土形成的貨款債權;2、蘭木興與建興公司雖存在借用資金關系,但建興公司交付給蘭木興的出借資金只有17028680元,而蘭木興通過抵扣工程款歸還了李保成,所借款項已經全部歸還;3、建興公司轉讓的債權不是真實有效的合法債權,建興公司及債權受讓人李鴻在未與蘭木興進行結算的情況下,要求蘭木興簽署的債權轉讓協議存在欺騙和顯示公平。綜上,原告訴稱的債權明顯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客觀事實及常理不符,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第三人建興公司述稱:建興公司與原告鑫鴻公司、蘭木興簽訂的三方債權轉讓協議是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建興公司并未收取過混凝土工程款,蘭木興以及桐木公司的答辯不是事實。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耒陽市鵬信世紀城由鵬信公司開發建設,鵬信公司采取施工總承包的方式,將鵬信世紀城二期和三期工程項目承包給桐木公司施工承建,蘭木興借用桐木公司的資質,作為該工程二期和三期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蘭木興亦是第一期的實際施工人)。
在該工程項目一期、二期、三期施工過程中,蘭木興從建興公司購買混凝土,用作該工程建設,建興公司從鑫鴻公司購買砂礫,用于制造混凝土,一期工程混凝土款共兩筆,其中一筆為10448554元,一筆為257712元,二期工程混凝土款15786980元,三期工程混凝土款14094158元,共計40587404元,由蘭木興與建興公司進行核對結算,因蘭木興未與建興公司結算混凝土款,建興公司無法向鑫鴻公司結算砂礫款。
建興公司、鑫鴻公司、蘭木興于2018年7月14日簽訂了《三方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建興公司將其對蘭木興享有的混凝土款債權轉讓給鑫鴻公司,鑫鴻公司受讓了該債權,蘭木興以在鵬信公司的工程款抵償該債務。蘭木興當天將《債權轉讓通知》函告鵬信公司。2018年11月29日,在鑫鴻公司的要求下,鵬信公司向鑫鴻公司匯入一筆12503111元的款項,該筆款項用于抵扣《三方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所約定的債權款項。2019年3月25日,鑫鴻公司向鵬信公司下達書面通知,要求鵬信公司及時向鑫鴻公司支付債權轉讓款,但鵬信公司以桐木公司已起訴其支付工程款為由,未予支付債權轉讓款給鑫鴻公司,鑫鴻公司遂訴至本院,所請如上
判決結果
一、被告蘭木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耒陽市鑫鴻沙石開發有限公司償還債務28076889元;
二、被告長沙桐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判決第一項被告蘭木興應支付款項中的17370623元承擔共同支付責任;
三、被告耒陽市鵬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28076889元的限額內,對判決第一項被告蘭木興、第二項被告長沙桐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的款項履行協助義務,劃扣被告蘭木興和長沙桐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耒陽市鵬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戶的工程款給原告耒陽市鑫鴻沙石開發有限公司;
四、駁回原告耒陽市鑫鴻沙石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2184元,被告蘭木興、長沙桐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鄧小林
人民陪審員王霞
人民陪審員王小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王秋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