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長沙桐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蘭木興因與被上訴人耒陽市鑫鴻沙石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鴻公司)、耒陽市鵬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信公司)及原審第三人耒陽市建興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興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1民初77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法不開庭進行了審理
長沙桐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蘭木興與耒陽市鑫鴻沙石開發有限公司、耒陽市鵬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4民終734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1民初778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長沙桐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82184元、上訴人蘭木興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91092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齊國安
審判員羅源
審判員陳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鄧薇
書記員周慧娟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