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嘉龍、賀州市嘉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鄭生根、魏守興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經查原告:李嘉龍原為賀州市嘉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賀州市嘉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嘉龍與李甲龍為同一人,李嘉龍因存在兩個身份,一個以李嘉龍為名字的中國身份,一個以李甲龍為名字的香港居民身份,后李嘉龍把以李嘉龍為名字的中國身份取消,現保留以李甲龍為名字的香港居民身份,現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李嘉龍、賀州市嘉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與鄭生根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桂1121民初522號
判決日期:2020-01-03
法院:昭平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確認合同無效;2.判令被告退還多結的工程款647516.78元;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李嘉龍與被告鄭生根于2014年7月12日簽訂《建筑施工勞務合同》(下稱合同),約定由被告以勞務大清包的工程承包方式對位于廣西昭平縣黃姚鎮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一期工程(下統稱四海堂工程)進行施工。四海堂工程目前已基本完工,于2016年6月9日進行了竣工驗收初驗,驗收中發現多項工程質量問題,并由監理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至2016年8月23日,仍有多項質量問題未整改完畢,嚴重影響四海堂項目的竣工驗收和銷售狀況。鑒于此,由被告勞務隊組現場負責人魏守興簽署承諾,先向質監部門申請竣工驗收,未完善的工作在竣工驗收后再進行完善。于2016年9月14日由原告公司組織,昭平縣質安站參加,進行了正式竣工驗收,驗收總體合格,但仍有多項工程質量問題。原告要求被告方信守承諾對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整改,但被告方均未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也未報監理單位及原告公司進行復查。在被告對工程質量整改完善前,原被告雙方就四海堂工程結算事宜,于2016年11月在第三方單位賀州市廣西建宇工程招標有限公司進行了初步結算,結算結果為:1、四海堂主體結構勞務清包費用為:15930090.00元;2、四海堂簽證變更工程為:-2485785.78元;3、結算總價13444304.22元。施工期間原告己經支付被告工程進度款14091821元,根據結算結果,被告應退還給原告多領的647516.78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向法院起訴。
被告鄭生根、魏守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謝茂余
人民陪審員李流亮
人民陪審員邱宗標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張家沛
判決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