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夏天、門迎軍、沈陽市新民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新民市交通運輸事務服務與行政執法中心(原為新民市公路管理處)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8)遼0181民初37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夏天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1民終6894號
判決日期:2020-07-10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1、原審法院認定施工期間施工路段已經封閉錯誤,上訴人一審提交的照片顯示該路段并未完全封閉,而是留有足夠車輛通行進入的空間,車輛可以駛入且里面有其他車輛,駕駛人有理由認為可以通過,這是案涉車輛得以進入該路段并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投保車輛與門迎軍所有的抓鉤機實際發生碰撞,在抓鉤機實際操作時理應注意周邊情況。而本案中發生事故其未盡注意義務,應當由其承擔法律責任。2、一審法院以交警部門對此起事故沒有進行責任劃分為由駁回我方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交警部門沒有劃分責任并不等于被上訴人沒有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未完成舉證證明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我方向法院提交了現場照片、事故證明、現場勘查筆錄,足以證明案涉車輛系與夏天駕駛門迎軍所有的抓鉤機相撞造成的損失,提供的施工單位證明,明確了事發路段施工單位。
被上訴人夏天未提交答辯意見也未到庭。
被上訴人門迎軍辯稱,我方抓鉤機正在封閉路段作業,小轎車從后方行駛過來,抓鉤機沒看見小車,故發生碰撞。我方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上訴人沈陽市新民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辯稱,我們的封閉路段不像高速公路全封閉,農村道路不可能所有路口都堵死,我們設立了警示牌和路錐,小車屬于強行通過。
新民市交通運輸事務服務與行政執法中心辯稱,我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結論正確,上訴人上訴請求和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賠款共計人民幣24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鑒定費等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13日15時許,案外人王巖駕駛遼A×××××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駛入“興得線縣級公路”正在修復的施工現場路上時,與公路右側前方正在施工作業的被告夏天操作的遼P×××××抓鉤機相碰撞,造成王巖駕駛的遼A×××××小型轎車嚴重受損,車內副駕駛座位乘員一女性受傷的事故。經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案外人王巖駕駛的遼A×××××小型轎車已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該車在遼寧眾志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原告對該車已核定損失為24500元。2018年6月11月,案外人王巖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后,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遼寧眾志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賬戶轉入資金24500元,履行了向案外人王巖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又查,“興得線縣級公路”路面維修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為被告沈陽市新民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該公司為被告新民市公路管理處的下屬單位,被告門迎軍承攬被告沈陽市新民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路面維修改造工程項目中路邊挖土作業勞務,被告夏天是被告門迎軍雇傭的操作遼P×××××抓鉤機的司機。“興得線縣級公路”路面維修改造工程項目施工期間,施工路段已經封閉,設有“前方施工、禁止通行”的警示標牌。
一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保險金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案外人王巖駕駛的遼A×××××小型轎車與被告夏天操作的遼P×××××抓鉤機相碰撞,造成遼A×××××小型轎車受損的事故,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事故沒有進行責任劃分,雖然原告已向案外人王巖賠償了保險金并取得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但并未舉證證明遼A×××××小型轎車受損的事故是被告夏天、門迎軍、沈陽市新民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新民市公路管理處的原因造成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13元,由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原新民市公路管理處隸屬于新民市交通局,經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后劃入新民市交通運輸事務服務與行政執法中心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3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時鈺
審判員朱曉英
審判員喬雪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孫玉明
書記員姚宇彤
判決日期
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