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程高峰因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5行初29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程高峰與上海市黃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勞動和社會保障二審案件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行終520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查明,程高峰系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南運輸公司)的員工,從事駕駛員工作。2019年8月8日下午,程高峰在人民路地鐵十四號線豫園路站工地清洗土方車過程中,突然昏倒在地。后經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診斷為:腦梗死,右側大腦中動脈閉塞(取栓術后),肺部感染,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癥,TOAST分型:原因不明的缺血性腦卒中。2019年9月4日,建南運輸公司向上海市黃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黃浦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對程高峰2019年8月8日16時在工地上做出車前準備時摔倒在地就醫認定為工傷。黃浦人社局于同年9月12日受理。調查過程中,黃浦人社局審查了建南運輸公司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個人對事故經過的陳述、關于程高峰受傷(死亡)事故情況的綜合報告、出勤證明、駕駛員考勤表、準予企業實行其他工作時間制度決定書、旁證人員郭某陳述、就醫記錄、出院小結、勞動合同、監控視頻等材料,并詢問了程高峰、郭某、劉某等相關人員,向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進行了調查核實。2019年11月8日,黃浦人社局作出黃浦人社認(2019)字第925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內容為:2019年8月8日下午,建南運輸公司從業人員程高峰,在人民路地鐵十四號線豫園路站工地清洗土方車過程中,突然昏倒在地,遂由120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后經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診斷為:腦梗死,右側大腦中動脈閉塞(取栓術后),肺部感染,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癥TOAST分型:原因不明的缺血性腦卒中。黃浦人社局認為,2019年8月8日下午,程高峰在清洗土方車過程中,突然昏倒在地的情形屬于突發疾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郵寄送達程高峰及建南運輸公司。程高峰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決撤銷黃浦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原審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黃浦人社局具有對建南運輸公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處理的法定職責。黃浦人社局收到建南運輸公司的申請后,經調查核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進行送達,其在受理、調查、決定、送達等環節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行政程序合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以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了從業人員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本案中,針對建南運輸公司要求認定程高峰2019年8月8日突然昏倒在地為工傷的申請,黃浦人社局經調查收集了程高峰就醫記錄、調查筆錄、工作記錄、監控視頻等證據,認為其突然昏倒在地的情形屬于突發疾病,并非受到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程高峰主張其“腦梗死”系高溫誘發并應認定為工傷,缺乏依據。程高峰庭審中提出其所受傷害可能是摔倒所致,該主張與就醫記錄、現場監控視頻不符,亦無證據證明,不予采信。
綜上,程高峰所提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程高峰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程高峰不服,以其應被認定為工傷等為由上訴于本院,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程高峰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瑤華
審判員寧博
審判員陳根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汪菲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