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高峰訴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黃浦人社局)不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于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因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南運輸公司)有利害關系,本院依法追加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程高峰的委托代理人林鉆友,被告黃浦人社局的出庭負責人嚴瑞峰及委托代理人盧彪、潘錚,第三人建南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繆衛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程高峰與上海市黃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5行初295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黃浦人社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黃浦人社認(2019)字第925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決定),主要內容為:2019年8月8日下午,建南運輸公司從業人員程高峰,在人民路地鐵十四號線豫園路站工地清洗土方車過程中,突然昏倒在地,遂由120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后經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診斷為:腦梗死,右側大腦中動脈閉塞(取栓術后),肺部感染,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癥TOAST分型:原因不明的缺血性腦卒中。被告認為,2019年8月8日下午,程高峰在清洗土方車過程中,突然昏倒在地的情形屬于突發疾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原告程高峰訴稱,原告系第三人建南運輸公司的員工。2019年8月8日下午,原告在人民路地鐵十四號線豫園路站工地清洗土方車過程中突然倒地受傷并送院治療,被診斷為“腦梗死”。后第三人向被告黃浦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認為原告的情形屬于突發疾病,不予認定工傷。原告認為,原告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等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且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原告沒有任何遺傳疾病,“腦梗死”系由于原告在高溫下持續露天作業誘發,理應被認定為工傷。綜上,被告作出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全面,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
被告黃浦人社局辯稱,被告作出的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執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告程高峰的訴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告在昏倒前已經出現肢體乏力的癥狀,昏倒在地系突發疾病導致,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生事故,原告情形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第三人建南運輸公司述稱,同意被告黃浦人社局的答辯意見,原告并未在高溫下持續工作,且原告在2019年4月因頭暈請過病假。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原告程高峰系第三人建南運輸公司的員工,從事駕駛員工作。2019年8月8日下午,原告在人民路地鐵十四號線豫園路站工地清洗土方車過程中,突然昏倒在地。后經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診斷為:腦梗死,右側大腦中動脈閉塞(取栓術后),肺部感染,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癥,TOAST分型:原因不明的缺血性腦卒中。2019年9月4日,第三人向被告黃浦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對原告2019年8月8日16時在工地上做出車前準備時摔倒在地就醫認定為工傷。被告于同年9月12日受理。調查過程中,被告審查了第三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個人對事故經過的陳述、關于原告受傷(死亡)事故情況的綜合報告、出勤證明、駕駛員考勤表、準予企業實行其他工作時間制度決定書、旁證人員郭建爭陳述、就醫記錄、出院小結、勞動合同、監控視頻等材料,并詢問了原告、郭建爭、劉文菁等相關人員,向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進行了調查核實。2019年11月8日,被告作出被訴決定并郵寄送達原告程高峰及第三人建南運輸公司。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上述事實由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個人對事故經過的陳述、關于程高峰受傷(死亡)事故情況的綜合報告、出勤證明、駕駛員考勤表、準予企業實行其他工作時間制度決定書、就醫記錄、出院小結、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調查記錄、工作記錄、工傷認定當事人勞動(工作)關系確認表、勞動合同、監控視頻、被訴決定及送達回證等證據證明并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程高峰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由原告程高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峰
人民陪審員林承豐
人民陪審員李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呂安琦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