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畢思榮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南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0)滬0101民初81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畢思榮與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2民終7725號
判決日期:2020-10-10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畢思榮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民事判決;2、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具體如下:一、上訴人行為并不構成嚴重違紀,被上訴人以此為由開除上訴人并不合理。雖然經車輛監控系統確認上訴人確實有超速違規行為,但也僅是在5月2日一天,車速也僅為65碼,與限速規定的60碼相差無幾。雖然該違規行為確實存在,但其情節明顯十分輕微,甚至可能僅是行駛路上一個短時間速度的浮動,而開過車的人應當了解行駛路上這種程度速度的變化經常發生,根本夠不上員工手冊中所載一般違紀中“駕駛員不服從管理”的規定。至于被上訴人宣稱5月21日晚的堵門情況,上訴人已經對此作出解釋,是因被上訴人無理由拒絕上訴人出車所致,上訴人當時有過報警行為,并積極聽從警察安排。由此可見,上訴人沒有任何主觀惡意,也沒有給被上訴人造成所謂的不利影響。因此,被上訴人以此為由認定上訴人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并與前述違紀行為相結合,將上訴人開除的行為并不合法。二、一審法院以上訴人的防患意識及其家庭為由作出判決并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開除上訴人是因為上訴人并沒有足夠的防患意識,為了上訴人及其家庭、以及其他更多的家庭,被上訴人的開除行為合法有效。但實際上,本案為勞動合同糾紛,法院判決應當從勞動相關法律法規出發,而不應從所謂的社會責任道德考量。本案中應當考慮的是,被上訴人開除上訴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條件。實際上,即便員工手冊中存在相關開除規定,但也應當考慮該規定是否合理,因為員工面對企業天然處于弱勢一方,如一味按照企業一方制定的規則判斷,那員工一方基本難以證明企業違規,這也是我國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時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一審判決中,法院不但沒有考慮被上訴人開除所依據規定的合理性,反而為被上訴人開除上訴人從社會責任道德方面強行尋找其合理性,并且不顧實際上上訴人所涉嫌的“超速”極其輕微,甚至有待探討的事實,強行夸大其危險性,從而作出并不合理的判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答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人請求以及事實理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畢思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上訴人支付1、違法解約賠償金239578.56元;2、2019年5月1日-5月29日的工資8400元;3、2019年安全獎金2000元;4、2018年年終獎1500元。
鑒于案件爭議明確,且一審判決書已送達雙方當事人,故對于一審判決書中“本院查明”及“本院認為”部分,本院不再重復表述。
一審法院判決:一、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畢思榮支付2019年5月的工資8200元;二、駁回畢思榮的其他訴訟請求。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畢思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鄔梅
審判員易蘇蘇
審判員張志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嚴姚萍
書記員汪汝玨
判決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