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紀霆訴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紀霆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洪、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施水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韋成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紀霆與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01民初4083號
判決日期:2020-08-14
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紀霆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對以下損失:醫療費5077元、誤工費72285元(含二期)、營養費9000元(含二期)、護理費21603.46元(含二期)、住院伙食費9660元、交通費1034元、殘疾賠償金305500.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10000元、后續治療費200000元(包含后續治療,以及后續拆除內固定的費用)、物損費2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內全額賠償,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賠付,超出部分在商業險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超出及不屬于保險范圍部分由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全額賠償。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墊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3日,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謝亞駕駛滬DSXXXX車輛在本市跨龍路進中華路,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交警認定駕駛員謝亞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經鑒定,原告之輕度尿道狹窄,構成XXX傷殘;右恥骨上、下支骨折,恥骨聯合分離,右側坐骨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目前遺留骨盆畸形愈合,構成XXX傷殘,傷后需要休息、護理、營養及后續治療。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系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商業險投保公司,現起訴要求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愿意在保險限額外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的意見,除律師費認可5000元,鑒定費由保險公司承擔,其余與保險公司意見一致。此外被告為原告墊付的228628.75元(其中護理費37450元(166天)、醫療費191178.75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的部分賠償項目和金額持有異議,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3日,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謝亞駕駛牌號為滬DSXXXX車輛在上海市跨龍路進中華路,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后至上海長征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診斷為:右側恥骨上下支骨折;右側坐骨骨折;左側內踝骨折;右側內外踝骨骨折;右側足舟骨骨折;右側第三跖骨骨折;右側內側、外側楔骨骨折;會陰部皮膚裂傷;尿道損傷;膀胱造漏術后,經行內固定術同月28日出院;之后原告在上海開元骨科醫院、上海第六人民醫院多次治療。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駕駛員謝亞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對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休息、護理、營養期限作出評定,鑒定意見:原告之輕度尿道狹窄,構成XXX傷殘;右恥骨上下支骨折,恥骨聯合分離,右側坐骨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目前遺留骨盆畸形愈合,構成XXX傷殘;其傷后酌情給予休息240日、營養120日、護理120日;左右下肢及骨盆內固定拆除術時,可酌情予以休息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2850元。
同時查明,事發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為涉案機動車的交強險、商業險保險公司。第三者商業險賠償限額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
審理中,各方確認:原告的醫療費5077元、住院伙食費9660元、交通費1034元、殘疾賠償金305500.8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提出醫療費應扣減10%非醫保用藥,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為原告墊付228628.75元(其中護理費37450元(166天)、醫療費191178.75元),原告表示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墊付的護理費是支付給醫院的,原告家屬在其住院期間也進行了相應護理,被告所付護理費由其自行承擔,原告主張的護理費21603.46元(按每月3000元除以工作日20.83天計算150天)合情合理,應獲支持,兩被告則認為本案護理費應按照實際發生的37450元計算,原告此項訴請屬于重復主張,不認可;原告提供以下證據:1、勞動合同、銀行工資發放流水,證明其在上海商業網點咨詢有限公司工作,按照18個月的月平均工資5019.02元除以20.83天的工作日計算300天的誤工損失72285元,兩被告則認為應以每月5019.02元計算10個月誤工費為50190.20元;2、律師費發票金額10000元及律師代理合同。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商業險保單、病歷資料、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出院小結、出院記錄、病歷、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勞動合同、銀行工作流水、交通費單據、戶口簿、律師費發票及律師代理合同,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提供的醫療費、護理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提供的保險單、交強險保險條款、商業保險條款及原、被告陳述和庭審筆錄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紀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傷殘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共計120500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戶名紀霆開戶行中國民生銀行上海漕河涇支行賬號XXXXXXXXXXXXXXXX)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紀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271312元;
三、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紀霆律師費6000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墊付的護理費37450元、醫療費191178.75元;(戶名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開戶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南市支行賬號074640-XXXXXXXXXXXXXXXXX)
五、原告紀霆的其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依照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12457元減半收取計6228.50元,由原告紀霆負擔2594.50元,被告上海建南土方工程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6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舒海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徐曉雯
判決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