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洪香與被告陳中平、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洪香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學軍、被告陳中平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風照、被告華海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維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洪香與陳中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26民初1994號
判決日期:2019-10-24
法院: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王洪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1000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王洪香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2705.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誤工費9060元、護理費8200元、殘疾賠償金9778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營養費45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080元、車輛損失740元、保全費320元,以上共計162467.15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3日11時20分許,陳中平駕駛魯A****輕型普通貨車沿銀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為躲避車輛與順行的王洪香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洪香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陳中平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洪香無事故責任。事故車輛魯A****輕型普通貨車在華海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陳中平辯稱,對事故的發生無異議,事故車輛魯A****在華海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對王洪香證據確實充分的訴訟請求,應先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陳中平承擔。
華海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無異議,事故車輛魯A****在我司投有“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經本院開庭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關于護理費。王洪香主張護理費8200元(105元×60天+100元×19天),并提交:馬文忠和馬文玲身份證、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請假扣款證明、馬文忠勞動合同、銀行工資流水、鑒定意見書。事故發生后王洪香住院19天期間由其丈夫馬文忠、姐姐馬文玲兩人護理,院外為馬文忠一人護理。陳中平對護理人員及護理費標準有異議。本院認為,王洪香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護理人馬文忠的月工資收入3150元,且在其護理期間工資未能足額發放,對其護理費6300元(105元×60天)予以認定;護理人馬文玲職業為在職在編教師,未提交因護理減少收入的證明,故對于其主張護理費1900元(100元×19天)不予認定。2.關于營養費。王洪香主張營養費4500元(50元×90天),陳中平認為主張標準過高,本院認為,根據王洪香住院病歷中所載傷情,其營養費標準酌定按照每天30元標準計算為2700元。3.關于交通費。王洪香主張交通費500元,陳中平不同意賠償,本院認為,王洪香雖未提供交通費證據,但因交通事故受傷治療及司法鑒定期間確實有交通費用發生,本院酌定200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3日11時20分許,陳中平駕駛魯A****輕型普通貨車沿銀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為躲避車輛與順行的王洪香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洪香受傷、兩車損壞。事發后,王洪香被送往商河縣人民醫院治療19天,花費醫療費32705.15元,其中陳中平墊付醫療費1654元。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陳中平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洪香無事故責任。事故車輛魯A****輕型普通貨車在華海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019年9月24日,王洪香與華海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洪香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9060元、殘疾賠償金97782元、部分護理費11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車輛損失500元,以上共計120500元,于調解生效后二十日內履行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中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洪香剩余醫療費22705.15元、剩余護理費51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營養費2700元、交通費200元、鑒定費2080元、保全費320元;扣除墊付醫療費1654元,共計33393.15元。
二、駁回原告王洪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50元,由原告王洪香負擔172元,被告陳中平負擔337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心舸
人民陪審員潘延波
人民陪審員侯丙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韓慧芳
判決日期
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