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訴被告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任海江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俊華,被告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勁松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婧,被告任海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與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任海江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591民初1654號
判決日期:2018-12-28
法院: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立即返還原告墊付款340310.71元;2、兩被告支付以340310.7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的違約金;3、本案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全部由兩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17日,被告任海江借用被告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的資質與原告簽訂《建筑工程勞務合同》,承包東營光谷未來城(一期)一標段E6#、E13#、E14#、E15#、E16#、E17#、E18#樓的建筑勞務,工程結算價款為3230614.50元。由于被告未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導致農民工上訪,為了解決上述問題,被告請求原告墊付農民工工資,并承諾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償,如果所欠工程款不足以抵償原告墊付的農民工工資,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前予以返還,逾期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扣除原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后,被告應返還原告340310.71元墊付款。
被告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辯稱,1、本案案由應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2、本案約定管轄東營仲裁委員會,原告應到東營仲裁委托會申請仲裁;3、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原告訴求:(1)被告任海江借用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公司名義簽訂《建筑工程勞務合同》,被告任海江組織工人施工,現工程已經完工,并驗收合格,但工程款并未進行結算,原告所陳稱的工程價款并不屬實;(2)被告對于墊付農民工工資并不知情,且也從未同意墊付;(3)被告任海江借用被告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資質承包了本案工程,雙方約定被告任海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債權債務自行承擔,被告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僅收取1%管理費,故本案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均由被告任海江承擔,被告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4)原告在訴狀中認可被告任海江借用被告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資質進行施工的事實,視為原告同意涉案工程由被告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轉由被告任海江施工,原告在明知被告任海江借用資質的情況下,仍繼續與被告任海江履行合同,并支付后期工程款的行為,可以證實涉案建設工程實際履行雙方已經轉化為原告與被告任海江。
被告任海江辯稱,1、原告付款是基于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建筑工程勞務合同》,即便是原告向農民工支付工資也是因為原告欠付被告工程款,而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至于被告是否欠原告款項、欠款數額是多少,還要基于原被告之間合同約定以及工程款的結算而定。從實質上來看,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款的事實,沒有形成借貸的法律關系,而是基于《建筑工程勞務合同》而形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的結算應當由被告于完工之日起10日內提交勞務費結算書,由原告對被告提交的結算書進行審查,最終確定結算結果。而原告所稱工程結算款3230614.5元系單方認定,涉案的工程驗收合同后未進行結算,原告單方認定的工程結算價款無效,被告任海江對此不認可。3、被告請求原告預付工程款,并同意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抵償,若不足抵償,被告予以返還。未結工程款是否足以抵償原告墊付款項,應當以之后原被告合法結算結果作出判斷。
當事人對以下事項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2017年11月17日,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與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簽訂東營光谷未來城項目《建筑工程勞務合同》,在乙方處加蓋了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委托代理人處由任海江簽字。
2017年11月12日,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與任海江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雙方約定將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與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建設勞務合同承包給任海江,任海江按總價款的1%交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費用。
2018年6月3日,任海江出具證明1份,載明任海江以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勞務合同共同結算價款為3230614.5元,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墊付農民工工資款為247000元;尚欠農民工工資1059153元,由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2018年6月11日、6月19日分別通過網上銀行向張善輝、薛明磊等人進行付款,7月1日向趙雪恒付款10萬元,7月2日向徐英付款7900元。
2018年6月3日,任海江出具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代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和任海江墊付款項明細載明,付款項目總額為1059153元;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任海江)勞務工程款總額3230614.5元,已付2511772.21元,剩余工程款718842.29元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墊付1059153元后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及任海江應返還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340310.71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墊付款340310.71元。
二、被告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至實際清償日的違約金(以237410.7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自2018年7月2日至實際清償日的違約金(以1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2018年7月3日至實際清償日的違約金(以79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
三、被告任海江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山東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05元,減半收取3202.5元,由被告任海江、被告東營炬龍勞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國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茜
判決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