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東省構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構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盧林、原審被告廣州多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益公司)、廣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建筑公司)、深圳市彤陽工程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彤陽公司)、魏錫東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2民初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上訴人廣東構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立云,被上訴人盧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杰、歐陽有恒,原審被告多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印、廣州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昌云、深圳彤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銘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構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盧林等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民終9953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廣東構建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2.請求改判駁回盧林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對案件事實認定模糊不清且不準確。1.關于鉆頭是誰購買及托運問題,一審法院對該問題含糊不清。事實上,深圳彤陽公司購買了鉆頭,委托第三方貨拉拉幫忙托運,貨拉拉派單給盧林,由盧林承運及裝卸,深圳彤陽公司與盧林是運輸合同關系,與本案其他當事人無任何聯系。2.關于裝卸義務的責任方問題,一審法院對此沒有作出認定。事實上,根據深圳彤陽公司與盧林的約定,是盧林找人把鉆頭裝上貨車的,到現場卸貨時,也是盧林有義務卸貨,費用應由其承擔,不應由深圳彤陽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承擔。3.關于深圳彤陽公司、魏錫東、廣東構建公司的關系問題,一審法院對此不作分析,形成誤區。事實上,深圳彤陽公司無義務為盧林卸鉆頭,魏錫東是廣東構建公司聘請的鉤車司機,幫忙鉤土,其授權工作范圍沒有裝卸貨物,包括卸鉆頭,本身鉤機不能作為卸貨工具。事發當日,是盧林把鉆頭送至工地找到深圳彤陽公司的人收貨,但要卸貨,盧林就找到深圳彤陽公司及魏錫東幫忙,才引發事件。深圳彤陽公司、魏錫東、廣東構建公司是幫工人,盧林是被幫工人、卸貨義務人。即使深圳彤陽公司是鉆頭業主、卸貨義務人,則魏錫東都是幫深圳彤陽公司卸貨,不是在履行鉤土工作。4.魏錫東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問題,一審判決沒有查清。事實上,魏錫東是受廣東構建公司聘請的鉤機車主的司機,其任務是鉤土,事發時屬于午休時間,不工作,但魏錫東沒有離開作業現場,被盧林、深圳彤陽公司邀請開鉤機幫忙卸鉆頭。該行為非職務行為,一切法律后果應由其個人承擔,不應由廣東構建公司承擔。另,廣東構建公司在一審庭審中已經提出了追加鉤機機主蔡駿峰為本案被告,并于2020年7月3日取得鉤機機主蔡駿峰的證明,證明魏錫東是其雇請的鉤機司機,且在第二天已經及時將追加被告申請書和證明通過EMS郵寄到一審法院,但一審法院沒有依法審查。由于魏錫東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如出現因履行職務行為時所發生責任事故的,應由其雇主蔡駿峰承擔賠償義務。所以,廣東構建公司請求追加鉤機機主蔡駿峰作為被告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5.盧林的手如何受傷,過錯責任歸誰問題,一審法院認為盧林無過錯,事實上,根據舉證責任原則,盧林應舉證證明幫工人在操作中有不當行為,才能要求幫工人承擔民事責任,但盧林沒有舉證證明其受傷與深圳彤陽公司、魏錫東、廣東構建公司有關。盧林在民事訴狀中稱魏錫東在沒有掛好貨物之時啟動鉤機,引致其手指受傷,但從錄像中可以看出,鉆頭是魏錫東從車卸了下地,怎會未掛好。盧林的手如何受傷不排除其自殘或者用手拉住吊繩怕碰傷車廂壁導致的壓傷或拉傷,這個責任全在于盧林本人,其他人無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作出,是對于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條款,而本案是幫工責任,應適用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深圳彤陽公司、魏錫東、廣東構建公司在本案中屬于幫工人地位,且未收取報酬,屬于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故應由被幫工人,即盧林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盧林辯稱,不同意廣東構建公司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
多益公司辯稱,因不涉及多益公司的責任,不發表答辯意見。
廣州建筑公司辯稱,一審判決廣州建筑公司不承擔責任是正確的,廣東構建公司的上訴所陳述的事實與理由符合當時的客觀情況。
深圳彤陽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深圳彤陽公司沒有指揮,事故現場有深圳彤陽公司的工作人員,但是廣東構建公司提供輔助設備及輔助人員,配合深圳彤陽公司進行配件卸車的義務,現場人員都是廣東構建公司聘請和指揮安排。關于配件卸車,挖機租賃合同第7條約定,卸車義務是廣東構建公司的義務,深圳彤陽公司把鉆機弄到現場,不包含卸車,深圳彤陽公司提供鉆機租賃,沒有卸車義務,租賃合同第7條第2款可證明。
魏錫東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盧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多益公司、廣州建筑公司、深圳彤陽公司、魏錫東、廣東構建公司向盧林連帶賠償醫療費49801.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營養費2670元、護理費4860元、傷殘賠償金8413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0318.75元、誤工費22447元、鑒定費2236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316元,合計219481.74元;2.本案訴訟費由多益公司、廣州建筑公司、深圳彤陽公司、魏錫東、廣東構建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盧林于2019年9月9日通過某網站接到托運業務一單,約定將“鉆頭”由廣州市白云區運送至廣州市黃埔區新陽東路一施工工地,盧林于2019年9月11日將“鉆頭”送至施工工地,魏錫東操作鉤機卸下“鉆頭”過程中導致盧林手指受傷,關于受傷的具體過程,盧林稱是卸貨時沒有人管,盧林就幫忙將鋼索掛在鉤機上,在盧林手未離開鋼索鉤機即已經啟動,拉動鋼索導致盧林受傷,多益公司、廣州建筑公司、深圳彤陽公司、廣東構建公司均無法陳述盧林的受傷過程,廣州建筑公司所提交的視頻也未顯示盧林受傷的過程。
盧林受傷時所處的施工工地為多益公司總部大樓項目,廣州建筑公司為該項目施工工程的總承包方,后廣州建筑公司將該項目的部分分包給廣東構建公司。深圳彤陽公司與廣東構建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鉆機出租給廣東構建公司,盧林所運送鉆頭屬于該租賃合同的標的之一,深圳彤陽公司委托兆翔物流運送鉆頭。
廣東構建公司確認用于卸“鉆頭”的鉤機是其所請,鉤機的所有人叫蔡駿峰,魏錫東系蔡駿峰所派遣。廣東構建公司一審庭審后申請追加蔡駿峰作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盧林向法庭表示不同意追加蔡駿峰作為被告,認為蔡駿峰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盧林受傷后,被送往南方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2019年10月2日出院,后又于2019年10月24日住院,2019年10月28日出院,兩次共住院治療27天,出院診斷為1.右示、中、環、小指毀損傷;2.右環指外傷術后皮瓣部分壞死;3.右示、中、小指再植術后關節僵硬,出院醫囑為:1.手術切口保持干潔,出院后門診隔日換藥,術后兩周視情況門診拆線;2.出院后患肢循序漸進功能鍛煉;3.患肢術后3個月內避免提舉重物及劇烈運動;4.在術后每月創骨門診復查,根據復診情況擬定負重時間及下一步康復計劃;5.不適隨診。第一次出院醫囑建議全休2個月。盧林治療期間共花費醫療費49801.99元。
2020年5月25日,一審法院委托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盧林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該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為:盧林右手食指-小指損傷致右手功能喪失分值15分的傷殘程度為十級。此次鑒定產生鑒定費2236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盧林夫妻育有二名子女,長子盧某康,生于2008年3月4日;次子盧某毅,生于2015年4月11日,兩名子女分別在廣州市花都區就讀小學和幼兒園。
一審法院再查:廣東構建公司原名稱為廣東省建筑構件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經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為廣東省構件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盧林提供的門診病歷、醫療費發票、出院記錄、疾病診斷證明書、鑒定意見書、戶口本、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本案中,魏錫東操作鉤機卸貨的行為直接導致盧林受傷,故魏錫東為誰提供勞務即為本案的審理焦點,根據查明的事實,廣東構建公司確認魏錫東操作的用于卸“鉆頭”的鉤機是應其要求到施工工地工作,但廣東構建公司又稱其聯系的是鉤機的實際車主蔡駿峰而非魏錫東,但一審法院認為,無論魏錫東本人是否由廣東構建公司直接聯系還是蔡駿峰派遣,魏錫東在本案事故發生時均是為廣東構建公司提供勞務,可以認定廣東構建公司為魏錫東的雇主,故廣東構建公司應對盧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廣東構建公司申請追加蔡駿峰作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由于盧林不同意追加,且蔡駿峰并非必要共同被告,故一審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追加蔡駿峰作為被告,關于廣東構建公司與蔡駿峰之間的責任分擔的問題,廣東構建公司可在對盧林承擔賠償責任后另案向蔡駿峰主張。多益公司作為涉案施工項目的建設方、廣州建筑公司作為涉案施工項目的總承包方,深圳彤陽公司作為“鉆頭”的實際所有人均無需對盧林的損害承擔責任。
關于魏錫東是否承擔責任,盧林和廣東構建公司均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故其無需直接對盧林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盧林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盧林在事故過程中存在過錯。
根據查明的事實,計算盧林因本次事故所產生的損失如下:
1.醫療費:49801.99元。
盧林提交了醫療費發票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2.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
盧林共住院27天,按100元/天計算,共計2700元。
3.營養費:500元。
根據盧林的傷情,一審法院酌情支持500元。
4.護理費:4050元。
盧林住院治療27天,按150元/計算,護理費應為4050元。
5.誤工費:17558元。
盧林住院治療27天,醫囑建議全休2個月,故盧林誤工期應為2個月零27天。關于誤工標準,盧林主張按照交通運輸行業平均工資90795元/年計算,但盧林作為貨車司機所從事的是交通運輸行業中的道路運輸業,故一審法院按照道路運輸業72964元/年計算盧林的誤工費損失,為17558元(72964元÷365×27天+72964元÷12×2個月)。
6.交通費:316元。
盧林主張316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7.殘疾賠償金:84132元。
盧林傷情經評定為十級傷殘,本案事件發生前盧林已經在廣州市工作生活滿一年以上,故盧林的殘疾賠償金應為42066元/年×20年×10%=84132元。
8.被扶養人生活費:28273.44元。
盧林誤工期滿之日為2019年12月7日,此時長子盧某康為11歲9個月,需扶養6年3個月,次子盧某毅為4歲8個月,需扶養13年4個月,二名子女均有兩名扶養人。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為:28875元/年÷12×235月×10%÷2=28273.44元。
9.鑒定費:2236元。
對盧林傷殘等級鑒鑒定產生鑒定費2236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許。
10.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盧林因廣東構建公司的行為導致受傷致殘,必然導致一定時期內的生活、情緒、交往等產生影響,盧林主張20000元過高,根據盧林的傷殘等級,一審法院支持10000元。
綜上,盧林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損失總額為199567.43元,由廣東構建公司向盧林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廣東省構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盧林賠償199567.43元;二、駁回盧林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592元,由盧林承擔418元。廣東省構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4174元。盧林預繳的訴訟費一審法院不再退還,廣東省構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應負擔的受理費由其履行判決時逕付盧林。
對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廣東構建公司提交了證據1.開工令及微信記錄,擬證明廣東構建公司聘請蔡駿峰的鉤機和支付費用的事實;證據2.證明和身份證,擬證明蔡駿峰作為鉤機機主不知情的事實和聘請魏錫東作為鉤機司機的事實;證據3.電話錄音,擬證明鉤機司機魏錫東作為幫工的形式無償幫助深圳彤陽公司將樁機鉆頭卸下的事實。盧林質證稱,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確認;證據1沒有署名是廣東構建公司工地及開工,是否是廣東構建公司的盧林也無法查詢;證據3是在案外人事發后半年,過了大半年的時間形成的,錄音不能真實地反映當時的客觀情況。多益公司質證稱,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發表質證意見,因多益公司沒有參與到糾紛之中。廣州建筑公司質證稱,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無異議。深圳彤陽公司質證稱,上述證據都不屬于新證據;對證據1和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與深圳彤陽公司無關;對證據3的真實性確認,合法性、關聯性不確認,證明鉤機由廣東構建公司聘請,是廣東構建公司安排工作,廣東構建公司是在履行與深圳彤陽公司的租賃合同第7條第2款,附件卸車是廣東構建公司的合同義務,且廣東構建公司聘請的鉤車司機應服從廣東構建公司安排。
又查明,深圳彤陽公司(甲方)與廣東構建公司(乙方)簽訂的《旋挖鉆機租賃合同》第七條第2款載明:“……。鉆機進場裝機、撤場拆機、附件卸車、裝車時,乙方須派輔助設備及輔助人員配合甲方(乙方所派輔助設備和輔助人員的費用及工資由乙方承擔)”
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2民初4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2民初4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深圳市彤陽工程信息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盧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592元,由盧林負擔418元,廣東省構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陽工程信息有限公司負擔417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291元,由廣東省構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陽工程信息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慶國
審判員陳瑞暉
審判員徐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鄭燕玲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