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義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信公司)與被告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富公司)、泰富建設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富蚌埠公司)、蚌埠市臨港基建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義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廣超,被告泰富公司和泰富蚌埠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昕坤,被告臨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義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泰富建設工程(蚌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3民初45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義信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泰富公司、泰富蚌埠公司支付工程款30035054.75元,被告臨港公司在應支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2.判令被告泰富公司、泰富蚌埠公司賠償義信公司支付的訴前保全擔保費37100元;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25日,臨港公司與泰富公司及中國建材國際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了《蚌埠市經濟開發區長淮衛城鎮化一期(EPC)建設項目合同書》,合同約定項目規模:新建鳳陽東路、司馬莊路、治淮東路三條路,道路總長約15.5公里,九年制義務學校面積約51040平方米,住宅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面積約定128943平方米,500米綜合管廊示范段┄┄雙方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2019年2月27日,臨港公司與泰富公司及安徽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及蚌埠市勘測研究院訂立了《蚌埠經濟開發區臨港產業園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及地下綜合管廊EPC項目》,項目規模:包括黃泥山西路(C-10)、錐子山路(C-7)、緯四路(C-58)及鳳陽東路地下管廊、司馬莊路地下管廊、治淮東路地下管廊┄┄雙方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2020年4月20日,義信公司與泰富公司投資設立的泰富蚌埠公司訂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蚌埠經開區臨港產業園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及地下綜合管廊EPC項目治淮東路二工區(4+917.75-6+242.7)工程;分包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治淮東路二工區(4+917.75-6+242.7)土石方、鋼筋、砼、防護工程等勞務部分(具體工程量無條件服從甲方安排):包人工、包輔助材料、包施工機械、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配合實驗、包過程資料、包相關保險等所需一切費用。┄┄計量與支付方式:根據甲方與建設單位的合同約定,中期計量實行雙月計量(即兩個月計量一次),按甲乙雙方共同簽認的實際完成工作量*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一定比例支付給乙方,支付比例從業主的支付比例┄┄。合同訂立后,義信公司按約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至2020年12月31日,泰富蚌埠公司拖欠52197483.13元工程進度款沒有給付,由于泰富公司、泰富蚌埠公司的銀行賬戶因其他案件被人民法院查封,泰富華東重裝有限公司代被告于2021年3月2日支付了22162428.38元進度款。綜上,泰富蚌埠公司作為合同相對方,沒有按約給付工程進度款,依法應承擔給付工程款的義務。總包合同和付款建議書等證據載明泰富公司是施工單位,2017年3月31日泰富公司在取得涉案工程施工資格后,獨自出資設立子公司——泰富蚌埠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黃青平,在施工過程中雖以泰富蚌埠公司名義簽章確認,但實際是以泰富公司名義對外發包的,泰富公司與泰富蚌埠公司的人員和資產存在混同,泰富公司應當承擔給付工程進度款的義務。臨港公司作為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按80%比例支付進度款的范圍內(即22691319.71元)承擔付款責任。
被告泰富公司辯稱,泰富蚌埠公司是獨立法人,依法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案涉的工程系泰富蚌埠公司分包給義信公司,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當由泰富蚌埠公司自行承擔,與泰富公司無關。
被告泰富蚌埠公司辯稱,對分包的事實和起訴金額沒有異議。
被告臨港公司辯稱,泰富公司將涉案的工程進行了非法轉包,臨港公司不知情。臨港公司未按與泰富公司的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系因法院要求臨港協助查封止付所致,義信公司訴求臨港公司承擔訴訟費、案件受理費,沒有依據。經臨港公司與泰富公司和泰富蚌埠公司對賬,尚欠工程款12709130.72元未付。
義信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一、義信公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證據二、三被告的營業執照打印件,證明三被告主體適格;
證據三、2017年2月25日臨港公司、泰富公司及中國建材國際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的《蚌埠市經濟開發區長淮衛城鎮化一期(EPC)建設項目合同書》一份(從泰富蚌埠公司處復印),證明臨港公司把其建設的新建鳳陽東路、司馬莊路、治淮東路三條路,九年制義務學校,住宅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工程,綜合管廊示范段等項目承包給泰富公司承建,其專用條款17.3工程進度款中約定:工程進度款按每兩個月支付一次┄┄7天內辦理付款手續;付款比例為已完成工程價款(含經審定的規費及安全文明施工費)的80%(支付的前提是已完工的實體合格工程量經過現場監理單位簽署審定意見┄┄并具有合格的工程資料的基礎上)┄┄,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
證據四、2019年2月27日臨港公司與泰富公司及安徽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及蚌埠市勘測研究院訂立的《蚌埠經濟開發區臨港產業園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及地下綜合管廊EPC項目合同書》一份(從泰富蚌埠公司處復印),證明臨港公司把其建設的黃泥山西路(C-10)、錐子山路(C-7)、緯四路(C-58)及鳳陽東路地下管廊、司馬莊路地下管廊、治淮東路地下管廊等工程項目中的建設施工發包給泰富公司,其專用條款17.3.1工程進度款中支付的方式和時間約定:工程進度款按每兩個月支付一次┄┄7天內辦理付款手續;付款比例為已完成工程價款(含經審定的規費及安全文明施工費)的80%(支付的前提是已完工的實體合格工程量經過現場監理單位簽署審定意見┄┄)┄┄雙方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
證據五、2020年4月20日義信公司與泰富蚌埠公司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一份(原件),證明義信公司承包泰富公司承建的部分項目,工程名稱:蚌埠經開區臨港產業園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及地下綜合管廊EPC項目治淮東路二工區(4+917.75-6+242.7)工程;分包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治淮東路二工區(4+917.75-6+242.7)土石方、鋼筋、砼、防護工程等勞務部分(具體工程量無條件服從甲方安排):包人工、包輔助材料、包施工機械、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配合實驗、包過程資料、包相關保險等所需一切費用┄┄。計量與支付方式:根據甲方與建設單位的合同約定,中期計量實行雙月計量(即兩個月計量一次),按甲乙雙方共同簽認的實際完成工作量*合同約定的綜合單位一定比例支付給乙方,支付比例從業主的支付比例┄┄。
證據六、安徽華鵬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報告書三份(從泰富蚌埠公司復印),證明臨港公司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份應支付給泰富公司的工程款金額。
證據七、安徽永合德勤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建議書三份(從泰富蚌埠公司復印),證明臨港公司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份應支付給泰富公司工程款金額。
證據八、義信公司與泰富蚌埠公司經結算后形成的《應付工程款核對表》原件一份及手機短信截屏(義信公司會計手機接收的銀行提示),證明經雙方結算,截止2020年12月31日,泰富蚌埠公司拖欠52197483.13元工程進度款沒有給付義信公司,在2021年3月23日,泰富華東重裝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162428.38元,尚欠工程款30035054.75元。
證據九、本院(2021)皖03財保1號民事裁定書、投保單、交費發票、銀行回單各一份(均為原件),證明義信公司在訴前申請了訴訟保全,支付保全費申請費5000元和訴訟保全保險費37100元。
泰富公司質證意見:對義信公司所舉證據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均無異議,對證據五的合同主體有異議,該合同加蓋的公章是泰富蚌埠公司的印章,應由泰富蚌埠公司自行承擔責任。
泰富蚌埠公司質證意見:對義信公司所舉證據均無異議。
臨港公司質證意見:對義信公司所舉證據一、二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和證明目的無異議。對證據三、四的真實性無異議,在實際履行中,因泰富公司的原因,雙方現按工程進度的70%支付款項。對證據五中的合同,臨港公司不知情,但我司認為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證據六、七是義信公司當庭提交的,沒法進行真實性核實,該兩份證據簽字的數額是否是全部由義信公司施工的,我司對此不知情,應付款項應由雙方公司財務對賬后確認,該兩份證據并不能證明臨港公司現應付泰富公司多少款項。證據八與臨港公司無關,不發表質證意見。對證據九的真實性無異議,與臨港公司無關。
本院認證意見:對義信公司所舉證據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予以認定,至于證據六、七能否達到義信公司證明目的,應綜合全案證據予以認定。
臨港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7份(均為復印件),證明臨港公司與泰富公司之間未按合同約定付責任不在臨港公司,該案的訴訟費用不應該由臨港公司承擔。
義信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臨港公司從2020年10月就應該支付進度款,提交的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日期都在2020年12月份之后。
泰富公司質證意見:對臨港公司所舉證據無異議。
泰富蚌埠公司質證意見:對臨港公司所舉證據無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對臨港公司所舉證據予以確認,至于能否達到臨港公司證明目的,應綜合全案證據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舉證,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2017年2月25日臨港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建材國際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一份承包合同,工程項目名稱為“蚌埠經濟開區長淮衛城鎮化一期(EPC)建設項目”,工程承包范圍為“項目的設計、材料設備采購、施工直至竣工驗收合格及整體移交、工程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和保修工作”。其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4.3款約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4.3款約定,本項目的機電安裝工程、消防安裝工程、人防工程、電梯采購與安裝、幕墻、樁基、相關配套工程及檢測工程等各項專業工程,若中標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施工能力的,則必須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和施工能力的專業承包單位施工,并簽訂分包合同。且中標人應將其選擇的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專業施工能力等情況報監理及招標人以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備案后,方可簽訂分包合同并進行施工,所有分包單位的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本項目市政道路工程屬于主體工程,不得分包;承包人計劃專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列表作為合同附件。如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就擅自分包,則對應的分包工程價款發包人一律不予支付,且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同時發包人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進行扣除。
2019年2月27日臨港公司作為發包人與安徽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勘測設計研究院作為承包人簽訂一份承包合同,工程項目名稱為“蚌埠經濟開發區臨港產業園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及地下綜合管廊EPC項目”,工程承包范圍為“蚌埠經濟開發區臨港產業園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及地下綜合管廊(EPC)項目(包括黃泥山西路(C-10)、錐子山路(C-7)、緯四路(C-58)及鳳陽東路地下管廊、司馬莊路地下管廊、治淮東路地下管廊)勘察、設計(包含方案設計)及施工。直至竣工驗收合格及整體移交、工程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和保修工作。”其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4.3款約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4.3款約定,本項目的機電安裝工程、消防安裝工程、電梯采購與安裝、綠化景觀、交通工程、照明工程、樁基及檢測工程等各項專業工程,若中標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施工能力的,則必須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和施工能力的專業承包單位施工,并簽訂分包合同。且中標人應將其選擇的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專業施工能力等情況報監理及招標人以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備案后,方可簽訂分包合同并進行施工,所有分包單位的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如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就擅自分包,則對應的分包工程價款發包人一律不予支付,且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同時發包人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進行扣除。
2020年4月20日泰富蚌埠公司與義信公司簽訂一份勞務分包合同,分包人資質專業及等級為“施工勞務”,工程名稱為“蚌埠經開區臨港產業園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及地下綜合管廊EPC項目治淮東路二工區(4+917.75-6+242.7)工程”,分包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治淮東路二工區(4+917.75-6+242.7)土石方、鋼筋、砼、防護工程等勞務部分(具體工程量無條件服從甲方安排):包人工、包輔助材料、包施工機械、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配合實驗、包過程資料、包相關保險等所需一切費用┄┄九、計量與支付方式:根據甲方與建設單位的合同約定,中期計量實行雙月計量(即兩個月計量一次),按甲乙雙方共同簽認的實際完成工作量*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詳見附件)一定比例支付給乙方,支付比例從業主的支付比例。┄┄合同訂立后,義信公司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進度,至2020年12月31日,經泰富蚌埠公司與義信公司對賬,泰富蚌埠公司欠付義信公司工程進度款52197483.13元。2021年3月23日泰富華東重裝有限公司代為支付22162428.38元,泰富蚌埠公司尚欠義信公司工程進度款30035054.75元。
另查明:泰富蚌埠公司是泰富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為履行泰富公司與臨港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設立的獨資子公司。
又查明:臨港公司與泰富公司當庭確認,截止2021年4月26日,臨港公司尚欠泰富公司涉案工程進度款12709130.72元
判決結果
一、泰富建設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安徽義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進度款30035054.75元;
二、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蚌埠市臨港基建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欠付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709130.72元范圍內就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對安徽義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擔給付責任;
四、駁回安徽義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18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97186元,由安徽義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245元(已交納),泰富建設工程(蚌埠)有限公司、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969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凱
審判員王宇堂
人民陪審員朱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毛婉月
書記員張智瑤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