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長江與被告河北水文工程地質勘察院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張長江與河北水文工程地質勘察院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0702民初363號
判決日期:2019-11-25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長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租賃費86560元,滯納金10000元,未退還貨物折價款54895元,合計151455元;2、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9月16日,原告張長江與被告河北水文工程地質勘察院(以下簡稱勘察院)簽訂了租賃合同,由勘察院在張家口市魚兒山后街護坡工程的負責人王江濱簽訂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按時向河北水文工程地質勘察院張家口市魚兒山后街護坡工程出租鋼管、扣件、木架板租賃物。但截至到起訴之日,被告只給付了原告30000元的租賃費,尚欠租賃費86560元,滯納金10000元,未返回租賃物鋼管2850.5米、扣件3518個、模板3015規格82塊、3012規格56塊、木架板4米11塊、3米58塊,租賃物折價54895元。以上所欠租賃費及未退還租賃物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能給付,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長江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志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鄭蘇丹
判決日期
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