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石家莊大正鎂業有限公司、石家莊金世名門鎂業有限公司、井陘縣恒峪鈣業有限公司訴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00223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石家莊大正鎂業有限公司、石家莊今世名門鎂業有限公司等與河北省國土資源廳資源行政管理-地質礦產行政管理、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6)冀行終18號
判決日期:2016-04-27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石家莊大正鎂業有限公司、石家莊金世名門鎂業有限公司、井陘縣恒峪鈣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在起訴和庭審中,均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存在侵權行為,其起訴河北省國土資源廳侵權沒有事實依據。而請求河北省國土資源廳依法辦理和履行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報告及相應法律手續,此請求應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提出申請,石家莊大正鎂業有限公司、石家莊金世名門鎂業有限公司、井陘縣恒峪鈣業有限公司既非項目建設單位,也未向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提出過申請,其該項訴請也沒有事實依據,故石家莊大正鎂業有限公司、石家莊金世名門鎂業有限公司、井陘縣恒峪鈣業有限公司的起訴,依法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石家莊大正鎂業有限公司、石家莊金世名門鎂業有限公司、井陘縣恒峪鈣業有限公司的起訴。
石家莊大正鎂業有限公司、石家莊金世名門鎂業有限公司、井陘縣恒峪鈣業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請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支持上訴人的原訴訟請求。主要理由:2009年12月18日,河北省國土資源廳作出冀國土資儲壓批字(2009)11號《關于“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石家莊段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批復》,文件中明確說明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壓覆了上訴人的礦產資源。2012年8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作出發改基礎(2012)279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河北省石家莊至冀晉界公路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對壓覆路線方案進行了調整。但直至2013年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開工建設,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都未對原有的、現已不合法的冀國土資儲壓批字(2009)11號《關于“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石家莊段建設項目”壓?礦產資源的批復》進行修改或重新辦理,從而導致京昆高速石太管理處作出了石太管(2014)137號《關于對<井陘縣京昆高速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對關于京昆高速沿線采礦企業申請賠償的請示>的回復》,稱上訴人三家企業地理位置均在新建高速公路紅線外,不在征地補償范圍內,高速公路施工也未壓覆上訴人三家企業的采礦區域。因此,對上訴人三家企業不予補償。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的不作為導致上訴人的權利受損。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事實壓覆上訴人礦產資源的結果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和石家莊市交通運輸局共同造成的;河北省國土資源廳依法辦理和履行該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報告及相應法律手續屬于其羈束行政行為,不管有沒有上訴人的申請,都是必須實施的。
經審理查明,石家莊市交通運輸局是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石家莊段的項目建設單位,其委托河北水文工程地質勘察院承擔本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工作,河北水文工程地質勘察院將調查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經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評審通過后,石家莊市交通運輸局向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提交了《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石家莊段建設項目用地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申請書》、《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石家莊段建設項目用地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報告》以及三上訴人出具的《關于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路線方案征求意見的復函》,三上訴人在復函中均表示“同意過境我礦”。河北省國土資源廳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了冀國土資儲壓批字(2009)11號《關于“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石家莊段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批復》,同意項目壓覆的礦產資源及資源儲量。2014年8月6日石家莊市京昆高速石太管理處作出了石太管(2014)137號《關于對<井陘縣京昆高速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對關于京昆高速沿線采礦企業申請賠償的請示>的回復》,該批復主要內容:2009年4月石家莊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籌建處擬定的高速公路初步路線方案,冀國土資儲壓批字(2009)11號《關于“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石家莊段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批復》,涉及壓覆的企業有石家莊今世名門鎂業有限公司和石家莊大正鎂業有限公司。但由于該方案在報批過程中受到山西段高速公路長大縱坡影響,行車存在安全隱患。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從行車安全考慮對路線方案進行了調整,最終根據國家發改委2012年8月31日的批復,即發改基礎(2012)279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河北省石家莊至冀晉界公路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調整了方案。2013年1月本項目根據調整后的施工圖設計開始放線征地,目前實際路線沒有壓占采礦企業的采礦權坐標范圍。上訴人三家企業地理位置均在新建高速公路紅線外,不在征地補償范圍內,高速公路施工也未壓覆上訴人三家企業的采礦區域。因此,對上訴人三家企業不予補償。上訴人三家企業認為,其三家企業采礦區域均位于現修建的京昆高速石太北線公路紅線邊界外推300米評估范圍內,理應由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壓覆,并作出壓覆礦產資源批復報告,從而由建設項目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對礦業權人給予合理補償。但是,直到2003年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開工建設,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都沒有對原來的、現已不合法的冀國土資儲壓批字(2009)11號《關于“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線石家莊段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批復》進行修改或重新辦理,造成上訴人權利受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判決國土資源廳停止侵權行為,依法辦理和履行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報告及相應法律手續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韓錦霞
代理審判員梁俊麗
代理審判員李冠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簡毅
判決日期
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