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功元與被告河南巨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杭州臨安眾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劉曉亮、被告劉小波、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態(tài)園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19)浙0521民初3955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文字上有筆誤
王功元與劉曉亮、劉小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0521民初3955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08-07
法院:德清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應予補正,現(xiàn)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第九頁正文第7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補正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翁璐嫻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傅琪
判決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