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融基偉業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徐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融基偉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雨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徐偉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融基偉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魯0102民初2105號
判決日期:2020-11-09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東融基偉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徐偉共同償還借款330000元及利息(按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日利率,以330000元為基數,自2015年4月15日起計算至償還全部欠款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由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徐偉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14日,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向山東融基偉業科技有限公司借款350000元用于生產經營,后其未按約定償還借款。經多次催要僅償還借款20000元。徐偉承諾如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未按時償還借款,由其負責償還。但其余借款均以種種理由拒不償還。
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徐偉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庭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4月14日,為生產、經營需要,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向山東融基偉業科技有限公司借款350000元,借期1個月,未約定借期內利息;借款期滿未還款,每日以借款總額1%計收罰息。同時,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以魯AX107T的汽車設定抵押權,擔保該筆借款。同日,山東融基偉業科技有限公司以電子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支付了350000元借款。借款期滿,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未償還借款,其經辦人徐偉向山東融基偉業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單方承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每月15日還款60000元,直至還完所有欠款,徐偉對以上還款承擔擔保責任,如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不能按時還款,由其負責還款。2016年9月1日,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僅償還了20000元的借款本金
判決結果
一、被告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向原告山東融基偉業科技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30000元;
二、被告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東融基偉業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3%,以330000元為基數,自2015年5月15日起計算至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償還全部欠款之日止);
三、被告徐偉對上述一、二項確定的判決義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四、駁回原告山東融基偉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50元,由濟南如芷芳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興欣
人民陪審員李永盛
人民陪審員陳桂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韋華
判決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