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紀慶江、山東匯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泰安瑞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0591民初20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5民終1482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上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未盡到必要的審核、監督、維修、養護等義務,依法與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第一,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排水,造成排水管道水位升高,從管道窨井漫流至涉案果園,其行為直接導致紀慶江的損失,其應承擔賠償責任。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作為排水戶,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需要辦理排水許可證。《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沒有修建預處理設施,而且也未辦理排水許可證,在此情形下直接將施工降水排入雨水井,大量的工程降水排入市政管道,超出了市政管道排泄能力,漫流至涉案果園,造成紀慶江的經濟損失。2、《公用事業配套項目申請表》系開發商辦理規劃的前置手續,距離其實際施工尚有很長的時間,距離竣工交付使用更是遙遠。涉案區域的管道工程于2014年6月15日竣工,于2016年初進行初驗,雖然上訴人于2015年11月26日在《公用事業配套項目申請表》進行蓋章確認,但此時工程已經竣工,并且即將進行驗收,說明該區域具有排放條件,但是蓋章確認并不意味著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可以私自進行排水,只有依法辦理了排水許可證方可進行排水。第二,果園被淹完全是因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大量違法排水,水量極大造成水從井口漫流而導致的,公證書中記載的有一個排污井可以插進蘆葦桿,如果沒有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私自大量排水,那么也不會從該洞眼流水,退一步講,即便從該洞眼流水,正常水量也是極小的,而且也不會漫流至整個果園,即是否存在該洞眼不會對紀慶江的經濟損失產生任何影響,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第三,上訴人與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移交時,由于該片區排水泵站尚未建成,整個片區的雨污水管道質量無法檢查,所以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向上訴人出具《承諾函》,也就是說雖然辦理了形式上的移交手續,但是因工程質量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施工單位山東匯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監理單位泰安瑞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承擔,而不能由上訴人承擔。綜上,紀慶江的經濟損失完全是因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的違法大量排水行為導致,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辯稱:堅持我方上訴意見,補充答辯意見如下:
一、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未向市政管網排放施工地下水,一審原告及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所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向市政管網排放施工地下水。所以說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上訴狀一直稱是由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排水所造成,沒有事實依據。
二、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新匯御園小區是由山東長坤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只是建設單位,不可能直接對施工過程中的地下水進行排放,所以一審法院認定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向市政管網排放施工地下水錯誤,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不應成為侵權人。并且山東長坤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施工中的地下水采用的是坑外和基坑內降水,也不存在向市政管網排放地下水的行為。
三、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2張,公用事業配套項目申請表一份,可以證明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已經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審核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所在轄區的污水主管道已經具備排放條件,且污水排放符合配套要求,雨水、污水可以排入雨水、污水管道。因此,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已經取得了排水的許可證,應屬于《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證。但是因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在新匯御苑項目中只是建設單位,并非是施工單位,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并沒有實施施工排水行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并不屬于《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中所指的排水戶,所以說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是否取得了排水許可與本案沒有關系。并且取得排水許可證只是一種行政行為,在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已經取得審批可以排放雨水、污水審核意見后,即使有排水行為也是合法的,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是不存在任何過錯的。
綜上,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的上訴,改判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不承擔責任。
被上訴人紀慶江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系在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排水從而導致涉案果樹被淹致死的認可,不能成為其不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該上訴理由不成立。
被上訴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系在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排放地下水,應承擔侵權責任,與上訴人未盡自身監督、維修、養護等義務,因而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不沖突。
二、上訴人否認其在《公用事業配套項目申請表》中審核同意排水系未盡必要審核義務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人明知《公用事業配套項目申請表》系開發商辦理規劃的前置手續,但仍在未取得涉案管網工程管養權、涉案管網工程未竣工驗收合格以及排水泵站尚未建成的情況下,于2015年11月26日就在涉案的《公用事業配套項目申請表》上蓋章同意被上訴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排水,其未盡必要的審核、監督義務的事實明顯。
三、上訴人未盡維修養護義務導致涉案污水井井壁存在滲水縫隙或洞眼,上訴人主張該問題與果樹被淹致死無因果關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人認為如果沒有被上訴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私自大量排水,水不會從地下窨井洞眼流出,即便是從洞眼流出,水量也不會漫流至整個果園,系主觀臆斷。
一審公證書中記載有一個排污井有一個洞眼可以插進蘆葦桿,僅是肉眼可見的污水井井壁存在滲水問題的一處體現,并且,被上訴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持續數月向地下管網大量排放降水,即使污水僅從該洞眼滲漏,多日積累的結果也會導致涉案果園嚴重積水。
因此,上訴人主張“洞眼”的存在與涉案果園被淹沒有因果關系,系主觀臆斷,一審時被上訴人紀慶江所提交的證據也足以證明事實上果園內因污水井長期大量滲漏而積水嚴重。
四、上訴人對涉案地下管網工程未盡維修保養義務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相應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上訴人于2018年11月21日接受被上訴人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對涉案路段地下管網工程的移交,但未能舉證對涉案管網工程進行養護維修的證據,導致涉案管網工程長期存在滲水、漏水問題,其未進必要的維修、養護義務,過錯明顯。上訴人關于排水泵站尚未建成、無法檢查、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出具《承諾函》等的抗辯理由,均不成立。
五、一審判決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對被上訴人紀慶江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辯稱,同一審庭審答辯意見。
山東匯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泰安瑞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辯意見。
上訴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魯0591民初2006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紀慶江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為:“紀慶江一審中提供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實系上訴人在施工過程中向地下管網排放污水,造成紀慶江果園水淹內澇”的結論是錯誤的。
根據紀慶江提交的照片、視頻,明月派出所的出警記錄、出警視頻,鑒定機構現場調查意見,并不能證實水淹內澇是附近施工企業排放地下水所致,單純的生活污水不能造成果園嚴重的水淹內澇。
在被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中,只有出警記錄、出警視頻能證明果園附近窨井有滲水的事實,而照片、視頻并不能證明是果園附近的企業有排放地下水的行為,鑒定機構現場調查意見也不能證明單純的生活污水不能造成果園嚴重的水淹內澇。所以說紀慶江在一審中提供的照片、視頻,明月派出所的出警記錄、出警視頻,鑒定機構現場調查意見交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一審法院認為的系附近施工企業排放地下水所致,單純的生活污水不能造成果園嚴重的水淹內澇。一審法院的該認定采用了主觀臆斷,違背了證明標準要求,違背了最終認定的證據得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得出唯一的證明結論的認定標準。
二、一審法院的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
(一)雖然一審認為上訴人新匯御園三期2018年7月降水施工方案降水期為5個月,正好跨越涉案果園水淹時,上訴人未提交施工日志等證明降水和污水處理的情況,及劉某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但是上訴人認為,上述事實和證據并不足以被認定和成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1.事實上,上訴人的三期工程早在2018年的12月之前就已經降水完成,且在施工中地下水采用的是坑外和基坑內管井降水,結合坑內明排方法。而上訴人的辦公樓是2019年5月份搬入,小區用戶是在2019年春天后開始的居住。所以說上訴人在紀慶江果園被淹時并沒有排放污水行為。
2.因施工日志系由施工單位記錄和持有,上訴人不可能直接掌握該施工日志,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提交施工日志等證據證明其具體的降水和污水處理情況作為認定上訴人有排放污水可能性理由是錯誤的。因為上訴人本身并沒有排水,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舉證證明一個沒有發生過的事實,且要求上訴人提供上訴人不直接持有的證據,這實屬加重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
3.一審法院認定的劉某的證人證言是:“上訴人排水后對滲水市政污水井進行封堵。”,可是在整個庭審發問中劉某就沒有陳述過上訴人排過水,反而回答的是水從什么地方流到果園里不知道。所以說一審法院的該認定是錯誤的。
庭審筆錄中記載的證人證言陳述主要是:看見挖掘機在堵井,上訴人的一個宋姓小伙子在記時間。首先,證人只是聽宋姓小伙說是上訴人的工作人員,除此之外證人無其他依據確定宋姓小伙的身份,不能僅證人一個孤證就確定了宋姓小伙與上訴人的勞動關系;其次,因排放污水不排除是轄區內其他用戶或第三人極速傾倒污水所造成,也不排除宋姓小伙惡意訴說系上訴人工作人員從而逃避相應責任而故意為之。第三,對于證人陳述的相應內容系孤證,無其他證據相佐證,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試想一下,上訴人只是建設單位,對于施工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建設單位是不會去具體實施,證人所述的一個宋姓小伙子不可能是上訴人的工作人員,上訴人也不可能安排人員封堵。所以說劉某的證言不能作為法院認定事實和推論的依據。
綜上,一審認為,上訴人新匯御園三期2018年7月降水施工方案降水期為5個月,正好跨越涉案果園水淹時,上訴人未提交施工日志等證明降水和污水處理的情況,及劉某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的觀點,違背了證據規則,對其事實的認定采用了主觀臆斷,上述事實和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且得不出唯一的證明結論。
(二)一審法院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08條的規定認為:“紀慶江提供的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實上訴人的涉案樓盤在施工過程向涉案地下管網工程排放污水造成,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的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錯誤。
1.紀慶江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
2.上訴人開發的新匯御苑小區是由山東長坤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山東長坤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施工中的地下水采用的是坑外和基坑內管井降水,結合坑內明排方法,不存在外排水的行為。而上訴人只是建設單位,而不是施工單位,更不可能實施排水行為,因此上訴人并不會成為實際侵權人,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所依據的大前提附近施工企業排放地下水是導致涉案果園水淹內澇無證據證實,小前提上訴人是附近施工企業排放地下水也無證據證實,所以說在兩個前提錯誤的情況下,所得出的結論上訴人是造成涉案果園水淹內澇必然是錯誤。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魯0591民初2006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紀慶江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辯稱,堅持上訴意見。
紀慶江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對被上訴人紀慶江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根據被上訴人紀慶江提交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實系上訴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在未取得污水排水管網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向涉案地下管網工程排放污水,造成被上訴人紀慶江果園內果樹水淹內澇而死。上訴人所謂的“三段論”推理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一審判決根據涉案鑒定意見認定被上訴人紀慶江果園內死亡果樹的主體部分的死亡原因是水淹內澇所致以及果樹水淹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對此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未提出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不能證實水淹內澇是附近施工企業排放地下水所致,單純的生活污水不能造成果園嚴重的水淹內澇”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對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上訴人推斷“轄區內其他用戶極速排放了大量污水或有第三人在向果園附近的地下管網內急速傾倒污水,從而造成了果園嚴重的水淹內澇”沒有事實根據。
一審時被上訴人紀慶江提交的照片、視頻拍攝于2018年12月,此時紀慶江果園內已出現大量積水。照片和視頻證據能證明因涉案果園北側地下管網水位較高,污水從污水管道窨井處持續滲流而出,流入紀慶江果園,導致涉案果園內澇嚴重。紀慶江基于發現系上訴人正在向地下管網排放大量工程降水而第二次報警,而2018年12月開始持續排放地下水至市政地下管網的企業僅有被上訴人一家。
涉案果園周圍單位較少,居民數量較少,地下管網水位一直較低,遠達不到造成果園水淹內澇的程度。
上訴人2018年6月開始施工,向地下管網排放工程降水,開始沒有明顯的影響,隨著工程降水長時間持續大量排放,導致地下管網水位升高,污水從涉案果園北側窨井滲漏到果園中,果樹因內澇致死。
三、上訴人不認可一審判決關于上訴人系“涉案果園當時附近施工企業”、“涉案樓盤在施工過程中向涉案地下管網排放污水”等事實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對此認定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上訴人自認其新匯御園三期于2018年7月開始進行施工降水,專項施工方案降水維護期為5個月,降水期限跨越了涉案果園水淹事件發生時間,并且此時涉案果園附近僅上訴人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正在施工。
一審時上訴人雖抗辯稱其在施工過程中地下水采用坑外和基坑內管井降水,結合坑內明排方法進行,但是未能提交施工日志等證據證明其具體的降水和污水處理情況。一審時被上訴人紀慶江提交的公證書及其視頻也證明了一審期間上訴人依然在以直接排放的方式向地下管網排放工程降水。
一審時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上訴人一方宋姓工作人員在被上訴人報警當日晚上指揮挖掘機對滲漏地下窨井進行封堵,進一步證實了系上訴人在大量排放污水導致被上訴人果園水淹。
四、一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蓋然性規則,認定被上訴人所主張事實存在,并判令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法律適用正確,上訴人關于法律適用不正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認定被上訴人的本證舉證足以讓人形成內心確信,而上訴人的反證不能動搖本證所形成的內心確信,從而確認上訴人所主張事實存在。一審法院在證明標準的適用上,適用法律規定正確。
另外,上訴人亦未能提交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要求辦理的排水許可證,證明其上述排水行為系擅自違法排放。
據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系被上訴人果樹被淹致死的侵權主體,并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判令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對被上訴人紀慶江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辯稱,堅持一審庭審答辯意見。
山東匯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泰安瑞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辯意見。
紀慶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賠償原告果樹死亡的經濟損失暫計1000000元(具體損失數額以司法鑒定意見為準);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賠償原告排水費13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鑒定費等訴訟費用由五被告負擔。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請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賠償原告果樹死亡的經濟損失57922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東營市東營區東城街道沙營居民委員會于2019年4月21日出具《證明》,載明:2006年沙營居民委員會進行土地調整,將原沙營莊科地塊20余畝分配給村民紀慶江經營,該地塊四至為南鄰北辛地塊、東鄰村民蘇文杰、西至東二路綠化帶、北鄰居民蘇文杰,因該地塊地勢較洼,不能種植小麥等農作物。2008年11月份村民紀慶江為了收入在該地塊上全部種植了冬棗樹經營至今,經辦人:蘇廣猛。2018年12月17日紀慶江發現涉案果園淹澇嚴重,水從果園北側即南二路輔路南邊的市政污水井井筒滲出并漫流至果園。2018年12月20日紀慶江發現果園被淹澇后撥打110報警。一審法院依據原告申請向東營市公安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明月派出所調取110接處警單,載明報警人稱在東二路與南二路路口東南角家中的地被下水道冒出的污水淹了,建議報警人到相關部門處理。
原告主張2018年12月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地抽取地下水排放到市政排水管網,李姓和封姓工作人員通知原告到“新匯御園”項目部并交給5000元用于果園內污水排出。證人劉某出庭證實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用挖掘機對滲水市政污水井進行封堵。
一審法院依據原告申請,依法委托鞍山綠洲林木果業技術鑒定有限公司對涉案果樹死亡原因、死亡時間及果樹死亡的經濟損失(該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看護房損毀原因及在基準日2018年12月31日的價值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9年11月6日出具技術鑒定意見書,認定:1、果樹死亡主體部分是因為水淹內澇造成的。2、果樹死亡時間有2個時間段,一個時間是水淹之前的2018年,屬于移植后沒有成活;另一個時間段是水淹之后的2019年,屬于水淹內澇造成的。3、果樹水淹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是579220元。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到被鑒定果園現場,對死亡果樹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鑒定過程為紀慶江果園位于的土地上。根據調查得知,紀慶江果園北側,有一條排水管線,并且還有一個窨井。附近有施工單位向排水管線中排放工地積水,致使管線中的水從窨井處流出,流入紀慶江果園當中,淹沒紀慶江果園中的果樹。果樹被淹的事件是在2018年12月17日之前,果園被水淹是2018年12月17日發現。鑒定日紀慶江果園內的土壤仍然處于潮濕狀態,相鄰果園還有很深積水。紀慶江為此支出鑒定費25000元。原、被告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鑒定機構針對鑒定意見書中的部分問題進行回復,涉案果樹在2019年死亡的具體月份在可鑒別的條件下是在2019年的四月份左右,即果樹萌芽展葉期。2019年上半年死亡的果樹在2018年生長正常,這部分果樹在2018年春季已經發芽抽生出新梢,在2018年秋季落葉前,新枝條已經生長的很充實,而這些果樹在2019年春季沒有發芽,沒有抽生出新梢,說明這些果樹在2018年還活著,并且生長正常,在2019年死亡是因為水淹而死亡。
涉案南二路輔路及地下管網工程由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承建設,由山東匯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由泰安瑞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監理,該工程于2018年4月18日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于2018年11月21日移交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進行管理維護。
2018年11月19日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向東營市城市管理局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涉案相關管網工程已經竣工,但由于該片區排水泵站尚未建成,整個片區的雨污水管道無法檢查,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承諾排水泵站建成投入使用時,若因施工質量造成的雨污水管道不通等問題由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疏通及維修事宜。
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已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于2015年11月26日在《公用事業配套項目申請表》中雨水、污水管道管理單位審核意見:經核實雨水、污水可排入我單位管轄的南二路輔路以南、東一號路以東的雨水、污水管道,現已具備排放條件。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未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取得排水許可證。
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主張一、二期項目竣工日期為2018年上半年,三期開工日期為2018年上半年,目前還在建設中。新匯御園三期2018年7月降水專項施工方案顯示施工單位為山東長坤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降水維護期為5個月,工程地點東營區南二路輔路以南、東二號路以東,方案布置的降水井具有降水和回灌兩種功能。2020年3月31日,東營市渤海公證處出具(2020)魯東營渤海證民字第336號公證書,證實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向“新匯御園”樓盤附近市政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涉案果園北側市政污水排水管網設施存在質量問題。一審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組織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了察看。
一審法院認為,紀慶江的果樹系水淹內澇造成,而造成水淹內澇的原因系附近單位向市政管網排放地下水,在水量極大的情形下,導致水位升高,從市政污水管道窨井邊滲出或漫流出來,流入涉案果園中。根據紀慶江提交的照片、視頻,申請一審法院調取東營市公安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明月派出所的出警記錄、出警視頻,結合鑒定機構現場調查意見,能夠證實系附近施工企業排放地下水所致,單純的生活污水不能造成果園嚴重的水淹內澇。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系涉案果園附近當時施工企業,新匯御園三期2018年7月降水專項施工方案降水維護期為5個月,降水期限在涉案果園發生時間內,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未提交施工日志等證據證實其具體的降水和污水處理情況。結合證人劉某的證人證言,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排水后對滲水市政污水井進行封堵。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雖已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取得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公用事業配套項目申請表》的排放污水審核,但未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取得排水許可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以上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實系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的涉案樓盤在施工過程中在未取得污水排水管網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向涉案地下管網工程排放污水造成,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到現場進行了現場察看情況與東營市渤海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記載內容基本一致。根據鑒定機構的鑒定回復意見,涉案果樹在2018年春季已經發芽抽生出新梢,涉案果樹在2018年還活著,并且生長正常,在2019年死亡是因為水淹而死亡,死亡時間系2019年四月份左右,據此可以認定2018年夏季雨水不是涉案果園水淹內澇發生的原因。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在未取得涉案管網工程管養權、涉案管網工程未竣工驗收合格以及排水泵站尚未建成的情況下在《公用事業配套項目申請表》中審核同意排水,且未提交對涉案管網工程進行養護維修的證據,涉案管網工程存在滲水、漏水等問題,其未盡到必要的審核、監督、維修、養護等義務,依法與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涉案地下管網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該工程竣工時不存在質量問題,原告主張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山東匯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泰安瑞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其與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的承諾約定應另行解決.紀慶江提交相應證據證實對水淹果園進行了排水止損,盡到必要的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不應對涉案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未提交有效票據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排水費用,且其主張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向其支付過排水費用,故對其排水費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被告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紀慶江果樹死亡經濟損失及鑒定費共計604220元;二、駁回原告紀慶江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842.2元,減半收取計4921.1元,被告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被告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連帶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提交涉案排污井視頻資料四份。擬證明:該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結合土地儲備中心于2018年11月19日向東營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承諾書,因為該片區排水泵站尚未建成,整個片區的雨污管道無法檢查,雙方只是進行了形式上的移交,因為污水管線不通導致的任何問題,應當由其承擔責任,不應由我方承擔。
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質證對該證據其真實性不能確定,但是我公司并沒有實施排放污水行為,導致紀慶江果園內澇原因系因市政管網管道質量問題所造成,與我公司沒有關聯性,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紀慶江質證:1、對該視頻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視頻中上訴人市政處工作人員正在對涉案排污井正在檢查的事實,與其所稱整個雨污管道無法檢查的說法相矛盾,事實證明該區域雨污管道可以進行檢查。2、果園被淹事件發生時,涉案的地下管網工程已移交市政處進行管養,但是市政處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在果園被淹之間已盡管養義務。3、關于市政處所稱承諾函系其與土地儲備中心的內部約定,不能否定市政處未盡對地下管網的管理義務,對紀慶江造成侵權的事實,因此市政處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補充質證意見:該證據證明市政管網地下窨井存在質量問題,與被上訴人紀慶江一審時提交的證據一致。
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質證:1、我們同意紀慶江前三點意見,不同意其補充意見。2、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3、涉案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移交給了市政養護中心進行養護管理。4、涉案管線沒有任何質量問題,我單位僅負責建設管線,泵站不是由我方管理和建設,泵站是由城管局也就是本案的上訴人市政公司進行建設,所以在交接的時候市政管理處對于泵站應該由城管局進行建設他們是明知的。5、涉案管線的質量問題是完全可以檢測的,且當時已經檢測合格。6、市政管理處在視頻中的檢查行為也證明了其由管理養護職責,因為只有管理單位才有權對其進行檢查。綜上,該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市政養護管理的觀點成立。
對以上證據本院認證如下:果園被淹事件發生時,涉案的地下管網工程已移交市政處進行管養,即使市政處能夠證明管網地下窨井存在質量問題,也不能免除其管養維護的責任。況且承諾函系其與土地儲備中心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對紀慶江造成侵權的事實,因此該證據不能達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
上訴人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提交證據兩份。
證據一:施工日志4頁,照片打印件4張。
擬證明:通過該施工日志和現場照片,可以證明施工單位山東長坤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施工中的降水采用的是坑外和基坑內管降水,施工單位已經按照降水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其降水和污水處理。
證據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三份。
擬證明:2018年3月27日、2018年5月3日、2018年6月5日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與山東長坤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三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將新匯御園三期1-14號樓發包給山東長坤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施工,也就是說新匯御苑三期的施工是由山東長坤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完成,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不可能實施降水工程,更不存在向市政管網排放污水的現象,所以說一審法院認定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向地下管網排放污水是錯誤的。
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質證:對證據一照片的真實性無法核實,無法證明施工的時間地點以及是否和本案相關。對于施工日志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施工日志無法證明與本案項目的關聯性,更無法證明實際施工情況。
對證據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14條第2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連接管網等設施,未連接管網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本案中新匯公司沒有按照相關設計連接市政管網,因此不得排放污水,對于導致的財產損失應當由其承擔所有責任。
紀慶江質證:同意上訴人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的質證意見,并補充如下,證據二中3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工程期限均跨越了本案果園被淹時間,與上訴人新匯公司在上訴狀中所稱上訴人的三期工程早在2018年12月之前已完成降水工程不符。
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質證:同意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的意見。
對以上證據本院認證如下:施工日志雖注明降水采用的是坑外和基坑內管降水,施工單位已經按照降水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其降水和污水處理,但這并不能證明實際操作是嚴格按照此規程的,在有其他證據證實確有排水行為且造成侵權的情況下,仍應承擔侵權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較長,且施工期限與上訴狀中所稱上訴人的三期工程早在2018年12月之前已完成降水工程不符,因此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不能推翻一審認定的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排放工程污水導致侵權的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42.2元,由上訴人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秀梅
審判員魏金吉
審判員晉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妮
書記員劉楊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