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紀慶江訴被告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山東匯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泰安瑞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紀慶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百娟,被告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新華,被告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衛清,被告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雪寧、趙圍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泰安瑞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被告山東匯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紀慶江與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591民初2006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山東省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紀慶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賠償原告果樹死亡的經濟損失暫計1000000元(具體損失數額以司法鑒定意見為準);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賠償原告排水費13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鑒定費等訴訟費用由五被告負擔。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請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賠償原告果樹死亡的經濟損失57922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系東營市東營區東城街道辦事處沙營社區居委會村民,從2006年開始承包該社區位于余畝土地。2008年11月原告在該地塊上全部種植了冬棗樹、葡萄樹。2018年12月中下旬,原告發現在原告果園東側進行房地產開發施工的被告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將抽取的大量地下水排放至市政排水管網,導致管網內污水水位升高,從原告果園北側污水井井筒滲出并漫流至原告果園。被告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持續排放地下水約兩個月,導致原告園內全部果樹受污水淹澇而死亡。經查,原告果園所在地段的南二路輔路及地下管網工程系由被告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承建,由被告山東匯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由被告泰安瑞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監理,該工程已交付使用,并交由被告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進行管理維護。被告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在未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取得污水排水管網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將大量地下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網;被告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涉案城市排水管網工程的建設單位,被告山東匯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該工程的施工單位,被告泰安瑞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為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在涉案工程存在質量缺陷的情況下,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該四被告均應對原告財產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作為涉案區域市政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未盡到法定管理職責,對涉案城市排水設施未及時檢查維修,排除安全隱患,導致原告的果樹被從城市排水設施滲漏的污水淹澇而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亦應對原告財產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綜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辯稱:一是原告不具有主體資格,不能證明涉案財產為合法財產,且不能證明樹木的死亡時間及是否存在損害及損害的結果;二是涉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原告的起訴與被告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無關。三是排水需要辦理入網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能向市政管網排水,因此發生的一切責任及后果都與被告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無關。四是涉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管養權已經于2018年11月21日進行了移交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所述事實與理由不屬實,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我公司未實施加害行為。其次,我公司也未造成原告財產損害。最后,原告所主張的財產損失與我公司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原告向我公司主張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辯稱:一、被告并非造成原告損失的侵權人,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與被告無因果關系。原告在訴狀中自認“被告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持續排放地下水約兩個月,導致原告果園內大部分果樹受淹澇而死亡”,說明侵權人為被告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原告財產損失系侵權人持續排放地下水導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未實施侵權行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涉案區域地下管網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原告的損失也不是因為涉案地下管網的質量問題或被告未盡養護職責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在訴狀中認為導致自身財產損失的原因是被告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持續排放地下水,將抽取的大量地下水排放至市政排水管網,導致管網內污水水位升高,從原告果園北側污水井井筒滲出并漫流至原告果園,明顯不是因為地下管網的質量問題或被告未盡養護職責導致的污水漫流至原告果園,因此被告無需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泰安瑞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我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中標生態新城片區儲備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道路工程)-南二路輔路(東二路至道路工程監理;該項目與2013年12月2日開工,2014年6月15日竣工,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監理內容為施工過程中的“三控、三管、一協調”,監理范圍為施工藍圖內的全部施工階段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施工內容的監理工作,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該工程各工序及分部分項均驗收合格,于2016年初進行了初驗,2018年4月18日建設單位組織各參建單位及質監站驗收專家組對該項目進行終驗,驗收結論為合格,并與2018年5月14日進行了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單位的驗收意見為:經驗收,該工程質量符合(1)現行法律、法規要求;(2)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3)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要求;(4)驗收資料有效、齊全、達到優良標準。原告訴訟中所提及的工程存在缺陷不成立;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驗收通過也不成立。該項目工程質量合格,早已交付使用;造成漫流的原因有以下兩點:一、我公司所監理的管道接入生態新城片區管網,政府原計劃投資實施泵站,但至今尚未實施,導致生態新城片區官網為封閉管網,不能夠與外界聯通,管道中儲存的水無法排出。二、某單位向管網內私自排放大量地下水,導致水位升高,由于我公司所施工管道為生態新城片區管網的下游段,因此水從該管道井口漫流出來,流入原告承包土地中。
山東匯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進行了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東營市東營區東城街道沙營居民委員會于2019年4月21日出具《證明》,載明:2006年沙營居民委員會進行土地調整,將原沙營莊科地塊20余畝分配給村民紀慶江經營,該地塊四至為南鄰北辛地塊、東鄰村民蘇文杰、西至東二路綠化帶、北鄰居民蘇文杰,因該地塊地勢較洼,不能種植小麥等農作物。2008年11月份村民紀慶江為了收入在該地塊上全部種植了冬棗樹經營至今,經辦人:蘇廣猛。2018年12月17日紀慶江發現涉案果園淹澇嚴重,水從果園北側即南二路輔路南邊的市政污水井井筒滲出并漫流至果園。2018年12月20日紀慶江發現果園被淹澇后撥打110報警。本院依據原告申請向東營市公安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明月派出所調取110接處警單,載明報警人稱在東二路與南二路路口東南角家中的地被下水道冒出的污水淹了,建議報警人到相關部門處理。
原告主張2018年12月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地抽取地下水排放到市政排水管網,李姓和封姓工作人員通知原告到“新匯御園”項目部并交給5000元用于果園內污水排出。證人劉某出庭證實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用挖掘機對滲水市政污水井進行封堵。
本院依據原告申請,依法委托鞍山綠洲林木果業技術鑒定有限公司對涉案果樹死亡原因、死亡時間及果樹死亡的經濟損失(該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看護房損毀原因及在基準日2018年12月31日的價值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9年11月6日出具技術鑒定意見書,認定:1、果樹死亡主體部分是因為水淹內澇造成的。2、果樹死亡時間有2個時間段,一個時間是水淹之前的2018年,屬于移植后沒有成活;另一個時間段是水淹之后的2019年,屬于水淹內澇造成的。3、果樹水淹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是579220元。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到被鑒定果園現場,對死亡果樹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鑒定過程為紀慶江果園位于的土地上。根據調查得知,紀慶江果園北側,有一條排水管線,并且還有一個窨井。附近有施工單位向排水管線中排放工地積水,致使管線中的水從窨井處流出,流入紀慶江果園當中,淹沒紀慶江果園中的果樹。果樹被淹的事件是在2018年12月17日之前,果園被水淹是2018年12月17日發現。鑒定日紀慶江果園內的土壤仍然處于潮濕狀態,相鄰果園還有很深積水。紀慶江為此支出鑒定費25000元。原、被告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鑒定機構針對鑒定意見書中的部分問題進行回復,涉案果樹在2019年死亡的具體月份在可鑒別的條件下是在2019年的四月份左右,即果樹萌芽展葉期。2019年上半年死亡的果樹在2018年生長正常,這部分果樹在2018年春季已經發芽抽生出新梢,在2018年秋季落葉前,新枝條已經生長的很充實,而這些果樹在2019年春季沒有發芽,沒有抽生出新梢,說明這些果樹在2018年還活著,并且生長正常,在2019年死亡是因為水淹而死亡。
涉案南二路輔路及地下管網工程由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承建設,由山東匯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由泰安瑞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監理,該工程于2018年4月18日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于2018年11月21日移交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進行管理維護。
2018年11月19日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向東營市城市管理局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涉案相關管網工程已經竣工,但由于該片區排水泵站尚未建成,整個片區的雨污水管道無法檢查,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承諾排水泵站建成投入使用時,若因施工質量造成的雨污水管道不通等問題由東營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疏通及維修事宜。
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已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于2015年11月26日在《公用事業配套項目申請表》中雨水、污水管道管理單位審核意見:經核實雨水、污水可排入我單位管轄的南二路輔路以南、東一號路以東的雨水、污水管道,現已具備排放條件。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未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取得排水許可證。
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主張一、二期項目竣工日期為2018年上半年,三期開工日期為2018年上半年,目前還在建設中。新匯御園三期2018年7月降水專項施工方案顯示施工單位為山東長坤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降水維護期為5個月,工程地點東營區南二路輔路以南、東二號路以東,方案布置的降水井具有降水和回灌兩種功能。
2020年3月31日,東營市渤海公證處出具(2020)魯東營渤海證民字第336號公證書,證實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向“新匯御園”樓盤附近市政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涉案果園北側市政污水排水管網設施存在質量問題。本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組織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了察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被告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紀慶江果樹死亡經濟損失及鑒定費共計604220元;
二、駁回原告紀慶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42.2元,減半收取計4921.1元,被告山東新匯置業有限公司、被告東營市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管理處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君東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薄一明
書記員王秋涵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