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明圖與被告新疆仟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仟域公司)、梁廣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明圖,被告仟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赫,被告梁廣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明圖與新疆仟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梁廣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2327民初1751號
判決日期:2021-04-24
法院: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馬明圖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道路及停車場工程》合同;2.判令被告仟域公司支付工程款1763036.54元,鑒定費用22000元,并承擔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利息;3.判令被告梁廣東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義務;4.本案訴訟費、郵寄送達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原告與被告仟域公司簽訂一份《新疆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供銷社場區道路及停車場工程》合同,合同約定:被告仟域公司將位于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供銷社場區道路及停車場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工程量以驗收實測實量為準,工程每平方米包干價為225元,按工程進度付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施工,并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土方開挖及天然砂礫石換填60cm厚施工。后因建設方和開發區土地問題,造成該項目終止,導致原告無法進入場地繼續施工完成該合同,2018年11月原告撤離工地,2020年1月,各方對該工程已完成工程量進行測量、驗收,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項,并提交了《工程決算書》,但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故訴至法院。
被告仟域公司辯稱,被告梁廣東系被告仟域公司的項目經理,雙方系掛靠關系,被告梁廣東向公司交納管理費,本案合同系被告梁廣東以被告仟域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施工至2018年11月份冬季停工,2019年5月,原告施工的工程被告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委管委會通知要求工程停建至今,該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原告合理的工程價款應當支付。應當以最后的鑒定意見為準,對鑒定意見中爭議的部分不應計入工程價款內,利息應該從2019年5月起算。
被告梁廣東辯稱,被告梁廣東與被告仟域公司系掛靠關系,被告梁廣東向公司交納管理費,本案合同系被告梁廣東以被告仟域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施工至2018年11月份冬季停工,2019年5月,原告施工的工程被告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委管委會通知要求工程停建至今,該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利息不應當計算,對原告合理的費用應當予以支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馬明圖出示收據、說明各1份,該證明系原告單方制作,本院對證明目的不予采信;2、原告馬明圖出示照片2份,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明目的予以綜合論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9月21日,被告梁廣東掛靠在被告仟域公司期間,以被告仟域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一份《新疆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供銷社場區道路及停車場工程合同》,將新疆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供銷社場區道路及停車場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工程價款按每平方米包干價298元計算,竣工時以雙方實測實量工程面積再計算總價。工程按進度付款。原告施工至2018年11月,因冬季進行停工。2019年5月,原告施工的工程被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通知要求工程停建,原告未施工至今。后對已施工部分工程價款雙方協議未果,故訴至法院。
經本院委托新疆新華遠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于2021年1月3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鑒定造價為1636739.09元,其中無爭議部分造價為1541744.3元,爭議部分造價為94994.79元,爭議部分分析如下:1.道路工程清表土方爭議金額16248.96元,2.開挖土方清運運距爭議金額23215.17元,3.施工便道鋪設爭議金額55530.66元。原告支出鑒定費22000元。
另查明,在施工過程中,原告墊付材料費及施工費共計17680元,經雙方當庭協商,該費用由雙方各承擔50%,即884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仟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梁廣東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馬明圖工程款1613523.92元,墊付款8840元,鑒定費22000元,合計1644363.92元,并以工程款1622363.92元為基準,承擔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計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
二、駁回原告馬明圖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2121.49元,由原告馬明圖承擔1621.49元,由被告新疆仟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梁廣東承擔20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唐慧春
審判員牛文武
人民陪審員阿扎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馬蓉
書記員史彩霞
判決日期
202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