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云詩與被告熊紅偉、寧夏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建工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云詩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紅、被告寧夏建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文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熊紅偉經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云詩、熊紅偉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兵1001民初283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屯墾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云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熊紅偉支付原告勞務費60000元,并承擔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7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間的利息10800元及自2020年2月8日至款項付清日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2、被告寧夏建工公司對上述勞務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寧夏建工公司將其承建的師統建樓即馨苑小區工程的外墻保溫工程轉包熊紅偉,熊紅偉又將馨苑小區28、29、30、31、32號樓5棟樓房的外墻保溫工程轉包張云詩,口頭約定勞務費35/平方米,2012年底,張云詩完成外墻保溫施工,經張云詩、熊紅偉及寧夏建工公司項目部經理井增義確認,張云詩施工面積為11000平方米,合計工程價款385000元。施工期間至2012年11月,熊紅偉向張云詩陸續支付264000元,并于2014年11月29日向張云詩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張云詩工人工資款二年共計壹拾壹萬壹仟元(111000)”。經多次催要,2015年2月,寧夏建工公司項目經理井增義在北屯宏嘉賓館向張云詩支付510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寧夏建工公司辯稱:一、原告張云詩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張云詩從熊紅偉處承包外墻保溫工程,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熊紅偉履行相應合同責任;二、張云詩訴狀中關于涉案工程施工面積由張云詩、熊紅偉及寧夏建工公司項目經理井增義共同確認與事實不符,2015年2月井增義向張云詩支付的51000元,是基于熊紅偉委托支付,寧夏建工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總承包方與張云詩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三、張云詩請求寧夏建工公司對熊紅偉欠付的勞務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無據;四、張云詩對寧夏建工公司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駁回張云詩對寧夏建工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熊紅偉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張云詩為證實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如下:
1.欠條,被告熊紅偉于2014年11月29日出具,用于證明熊紅偉截止2014年11月29日欠原告張云詩工人工資111000元。
2.證明,十師北屯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以下簡稱勞保監察支隊)于2017年2月7日出具,用于證明2016年12月29日,原告張云詩向勞保監察支隊反映熊紅偉拖欠工人工資,經勞保監察支隊與寧夏建工集團項目經理井增義電話溝通,井增義稱寧夏建工集團近期向原告支付的工資款,本案未過訴訟時效。
3.證人陳某證言,用于證實:①寧夏建工集團將其承建馨苑小區工程的外墻保溫工程分包熊紅偉,熊紅偉又將部分工程轉包張云詩;②2015年2月,證人與張云詩在北屯宏嘉賓館找寧夏建工集團項目經理井增義要剩余工人工資,2015年春節前,寧夏建工集團支付了部分工資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被告寧夏建工集團對原告張云詩提交的證據1真實性不認可,提出未參與出具欠條,對該欠款不清楚;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提出證據形式不合法,對于證明內容未提供原始的記錄材料;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提出證人關于2015年2月在宏嘉賓館催要工人工資時熊紅偉在場的陳述與張云詩陳述不一致,與原告張云詩自認井增義支付的51000元系代熊紅偉支付的事實不符。
本院對原告張云詩提供的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張云詩提供的證據1、3能夠相互印證,對該2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2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熊紅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未進行質證,被告熊紅偉、寧夏建工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寧夏建工公司承建第十師統建樓工程,并在北屯市設立項目部。被告熊紅偉從寧夏建工公司集團處承包統建樓馨苑小區的外墻保溫項目工程,后又將馨苑小區28-32號5棟樓房的外墻保溫工程轉包原告張云詩,雙方口頭約定工程價款按35/平方米計算。張云詩于2012年5月開工,至同年11月完工,經原告張云詩與被告熊紅偉測量確認,原告施工面積為11000平方米,勞務費合計385000元。施工期間熊紅偉陸續向張云詩支付工程價款264000元,2014年11月29日,經張云詩與熊紅偉對賬,尚欠111000元,當日熊紅偉向張云詩出具欠條。2015年2月,張云詩在北屯宏嘉賓館向被告寧夏建工公司項目經理井增義催要欠付工人工資,寧夏建工公司于當月代熊紅偉向張云詩支付51000元,尚欠60000元,張云詩在2016年12月29日向勞保監察支隊投訴,但該款至今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熊紅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云詩工程價款60000元及2017年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7315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張云詩對被告寧夏建工公司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0元,由被告熊紅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顧新楠
人民陪審員李延正
人民陪審員靳文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錢翠萍
書記員宋佳
判決日期
2021-09-25